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看百國建官員財產公開

http://www.CRNTT.com   2012-11-04 09:00:53  


 
  韓國:金泳三帶頭“吃螃蟹”

  在有濃厚人治傳統的東方國家,沒有高級領導人的自覺和勇氣,沒有社會輿論的強勢推動,涉及官僚權勢階層的改革制度是很難建立的。韓國的財產申報制度之所以能成功推行,金泳三總統勇於改革、不畏權貴的個人品質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社會輿論也起到了極大的聲援和推動作用。通過金泳三總統等高級官員的帶頭示範,韓國的財產申報制度實施效果十分明顯,起到了改革社會意識、重建社會風氣、鏟除社會腐敗的效果。

  韓國1983年生效的《公務員倫理法》和《公務員倫理法施行令》為盡量減少財產申報制度的阻礙和負面影響,規定公務員財產申報內容的非公開原則。這一期間,由於政府權力不受監督,總統和高級官員的親屬、親信屢屢捲入腐敗大案之中,財產申報制度對腐敗並沒有起到什麼預防或阻嚇作用。

  1993年,金泳三成為韓國第一位直選的文職總統。在法律並沒有規定官員財產公開的情況下,金泳三總統於就職後第二天,率先公布自己及全家的財產。輿論對此反應強烈,要求其他高官也應公布其財產。總理、內閣成員、議員、高級官僚等紛紛公開財產。當一些高級官員明顯以權謀私時,輿論要求其辭職。迫於壓力,2名內閣部長及漢城市市長因蓄財和房地產投機嫌疑而辭職,5名副部長、242名高級行政官自動離開了職位;多名議員(包括議長)辭去議員職務,或被除名,或受到警告處分。

  金泳三政府初期的高級官員財產公開並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有人認為這有違憲法保護財產秘密的規定。於是,金泳三政府著手修改《公務員倫理法》,經國會通過後於1993年7月生效。根據修改後的法律,政務類官員、各部常務次官、地方自治團體長官、地方議員、公營企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以及總統令所規定的其他政府官員等都應將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的財產公布在政府公報上。這樣就完成了高級公務員財產公開由實踐到法律的轉變。

  除了建立“申報和公示”等核心制度外,韓國政府不斷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

  在金泳三執政半年後,韓國就全面實施了金融實名制,即所有社會成員辦理銀行業務均應以真名進行,並規定過期不換真名的銀行存款及賬戶上的其他財產均由國家沒收。這就有利於防止和發現賄賂轉移、腐敗所得之非法收入以及來自地下經濟的貿易收益,使金融市場交易秩序健康透明。

  金融實名制與財產申報制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為韓國的反腐敗鬥爭增添了濃墨重彩的一筆,迫使包括韓國大法院院長在內的三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一批高官先後辭職並接受調查,前總統盧泰愚也因收取秘密政治資金等問題被判刑。

  日本:改革豈能虎頭蛇尾

  作為規範官員行為的財產申報制度,很自然會受到各種各樣的抵制或者敷衍。如果法律規定虎頭蛇尾、內容不具體、缺乏操作性,很容易成為糊弄民意的道具。儘管日本官員申報資產的法律存在諸多漏洞,但是,社會大眾還是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官員資產的大致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規範官員的政治倫理道德。

  日本在1992年通過了《為確立政治倫理的國會議員資產公開法》(簡稱《資產公開法》)。該法規定“新當選議員有義務公布所持有的資產,具體包括建築、土地、高爾夫俱樂部會員權、定期存款和證券等”,“申報內容包括工資、存款利息、稿費和演講報酬以及房地產所得等”,“由國會向國民進行公開”。但是,和其他國家相比,日本的申報制度並不嚴格,存在著許多漏洞。

  首先,申報的內容中並不包括銀行活期儲蓄,很難如實反映官員的真實資產狀況。有的議員指出,“說得極端一點兒,就算你有10個億的活期存款,申報財產時也照樣可以說自己身無分文”。其次,《資產公開法》中沒有規定官員配偶的財產應在申報之列。儘管日本內閣會議在2001年通過了“大臣規範”,規定首相、正副大臣、政務官在就任和離任時要公布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內所有家庭成員的資產狀況,但這只限於高級官員。日本民主黨大選獲勝後,為贏得國民信任與支持,要求本黨籍國會議員公布配偶和子女的資產狀況,但大多數公務員並不需要公布配偶和子女的資產。再次,雖然《資產公開法》第一條就明確寫著“國會議員的資產狀況要處於國民不斷的監督之下”,但是,卻沒有專門機構對議員申報的資產進行核實,難以實施有效監督。最後,日本的資產公開缺乏懲罰事項。也就是說,官員出現虛報、漏報、瞞報資產等情況,不會受到任何處罰。這樣,就使得資產公開只是紙上談兵、形同虛設。

  因此,雖然日本媒體對於議員、內閣成員公布資產的情況爭相報道,但是,國民對此熱情度越來越低,有的日本網友甚至稱這只不過是政客作假本領的比賽。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