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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琴”VS海基會“江丙坤條款”

http://www.CRNTT.com   2013-01-09 09:08:20  


曾被打成“中國琴”的蕭美琴,現在提出阻礙兩岸關係發展的建議案,是否要洗脫“中國琴”的“罵名”?
  中評社北京1月9日訊/澳門新華澳報評論員富權今天撰文《“中國琴”VS海基會“江丙坤條款”》,內容如下: 

  就在“馬英九”提出全面翻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適應兩岸經貿等各領域之間關係發展的新趨勢之際,民進黨“立委”蕭美琴卻“另闢蹊徑”,“突出奇兵”,趁機塞進自己的“私貨”,另行提出單獨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其中兩個條文內容的提案,建議修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之三的條文內容,增加受託事務代表人及事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機密未滿三年,進入大陸須經“內政部”會同“安全局”、“法務部”、“陸委會”審查核準;並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職務。這個修訂建議案雖然表面上是“普遍適用性”,但卻很明顯是專門針對海基會前任董事長江丙坤,因而被人稱為“江丙坤條款”。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該條文時,國民黨“立委”委員藉著人多勢眾,當然更因為極為不滿該條文的荒謬,以六比三的絕大多數予以否決,從而挫敗了民進黨黨團的一次渾水摸魚行為。 

  蕭美琴建議修訂的《兩岸關係條例》的兩個條文,其中第四條的正文是“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到目前為止,《兩岸關係條例》的主管機關“陸委會”,都是依據這個條文,委託海基會進行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的各項業務,包括與大陸海協會進行兩岸協商。因此,蕭美琴的建議案,很明顯就是針對海基會,而其標的“退離職人員”,則很明顯是針對剛卸任的董事長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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