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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鴿救子:民意審判中的原罪與救贖

http://www.CRNTT.com   2013-09-06 12:14:13  


 
  刑罰的意義不僅僅是在當事人之間實現正義,它更根本的作用在於實現一種有效的社會秩序,因而回應大眾心理感受、平複社會成員心中的憤怒、讓大眾心靈深處潛藏的“善惡報應”觀念予以實現都成了法官定罪量刑應該考慮的因素。妓女被強姦之後受到的傷害,無論是與其本人還是於其他公眾,在時下國人的潛意識裡還是要低於從來沒有過性經歷、根本不知道性為何物的小姑娘的。這在量刑中肯定要有所體現。設想一下:某甲專門以職業妓女為性侵對象,因為他覺得這些人“是幹這個的”而不會告發;某乙專門以中學生為性侵對象,因為他覺得這些孩子“怕以後嫁不出去”而不會告發。誰的危害性更大?後者難道不應該被課處更重一些的刑罰?同行們在交流起這個話題時,大都認可這麼一種兩頭重的量刑尺度:侵犯少女(幼女有法律的明文保護)和老年婦女的量刑要重。這種考量後面,都有著法官樸素但深刻的社會洞識:在中華文化圈裡,少女的貞潔和母親的榮譽都是值得拼卻老命的東西。法官如果不想與社會做對,那麼對侵犯她們的罪犯是應該予以嚴懲的。反對論者或許會批評這是一種落後的貞潔情結,但反對歸反對,代替不了這就是眼下國人的情感事實:女孩子被糟蹋之後就“可惜”了,而妓女被強姦之後似乎就不會引起同樣多的惋惜。需要指出的是,因侵犯對象導致的量刑差距在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之間體現得並非明顯,任何一個法官都不會因為被強姦者是職業妓女而為被告人脫罪,它在一個法官心目中也就是幾個月的刑差—這種刑差是在法律尺度內的,也是不違反法治原則的。

警惕批判快感突破理性藩籬

  上文的陳述都是沒有任何智識上貢獻的人所共知,它已經成為一種社會心理上不言而喻的常識。但這種常識何以在經易延友教授說出的時候遭來如此巨大的反對乃至被扣上“不顧常識”的帽子?對易延友教授持猛烈批判態度的人真的超越了這種常識嗎?答案是否定的。

  階層固化、強者恒強的社會現實讓長期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公眾在被迫放棄向上流動的希望之後,積累了足夠多的對錦衣玉食飛揚跋扈特權者的“不平等”仇視。這種仇恨同樣是下意識的,而下意識的力量才是真正強大的。當權貴內部有人違法犯罪的時候,民眾心裡便醞釀著、燃燒著一種類似復仇的快感。當這種快感看起來要被易延友教授打斷時,激情的怒火就轉移了。激情之下,大家都傾力於批判的快感,已然突破了理性的藩籬,甚至走到了自己平時所信奉常識的對立面。

  筆者絕對不是要在這裡對普羅大眾做一場理性批判,更多的是想提醒指望大眾理性地對待一切問題是不可能的,人的大部分決策與行動都並非理性的產物。如果我們真的致力於一個生機勃勃的社會秩序,就要致力於讓人們在“心裡”喜愛,讓生活於其中的個體有著長期的“人人平等”的體驗。易教授的尷尬和無奈再次告訴了我們這一點。

  (本篇文章深受中國海洋大學桑本謙教授的啟發,在此向桑老師致謝。)

  作者系基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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