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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虎:三中全會實施八大新政刻不容緩

http://www.CRNTT.com   2013-11-07 10:00:56  


 
推動官員財產公示刻不容緩

  且不論現代的法制監督鉗制,就是借鑒古代吏治經驗,財產公示是識別官員的最好試金石。做官應是實現政治理想的選擇,才能坦然行權和秉公辦事,無愧組織和民衆信任。不要求官員“清貧”,但必須要求官員經濟清白,官員經濟不清白,政治也必然無法清明。至少,中國共產黨中應該有一批光明磊落、理想遠大、不苟且於個人私欲的官員,這才是自信的根基之一。

  考慮到歷史的沿革,對實施官員財產公示制度,黨內外可以達成適度妥協、有條件寬宥的共識,並進行清晰的劃綫操作。應盡快制定紀律並及時並軌法律規制,不願意財產公示者無資格再當公務員,現在任者,主動辭職或由組織強制辭職,既可精簡龐大官員隊伍,又可清除投機分子,讓好官員上位,也避免公務員過熱現象。到時,再提出廉潔年金,更容易被民衆所接受。

  官員財產公示必須有時間表,可以由試點向全面過渡,即便是漸進也有較短的截止日期;方式上是自上而下,而不是自下而上;在官員財產公示全面實行和公務員隊伍精簡後,再行實行適度的高薪養廉,之前可以做好對接預案。

  官員財產向正式公示前,允許在位官員將其不法財產主動向組織上繳,並給予半年期限,配套設定辦法,主動上繳者,即便不適合繼續擔任官員,可強制其辭職,但應採取無罪寬宥辦法,不再追究其它法律責任,同時,實行新老劃斷,新官員一步到位直接公示。

  由中央專設社會改革和保障基金,將官員向組織上繳步伐財產專款專入、專款專用,另外,紀檢委、公檢法查處的貪腐案資金,也應全部納入此基金。此基金用途有二,一是充實社保資金;二是黨和政府機構精兵簡政過程中安置費用的補充。

  為配套官員財產公示,先行對接社會監督,逐步放寬輿論監督的範圍。中央應打一場反腐敗的人民戰爭,舉報事實確鑿者,視同見義勇為,給予制度性獎勵。對於誣陷官員者,也要按照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只要是真誠公開透明,社會監督一定會煥發巨大正能量。

改造幹部選拔任用機制刻不容緩

  現在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與中國深層改革所要承擔的任務,存在相當的不匹配和不適應。

  買官賣官的事件屢屢發生,一言堂提拔官員的案例層出不窮,被查處之前是優秀黨員和勞動模範,查處後是十惡不赦的貪官污吏亦比比皆是。內部不透明任免,讓幹部德才兼備的標准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民衆說好的幹部未必得到提拔,上級領導說好的幹部一定可重用,幹部假學歷、假履歷、假文憑、甚至假年齡也大量出現。

  不否認體制內有相當幹部是政治精英,但也不否認的是,素質低的讓人驚奇的幹部比過去增加的更多,需要反思機制問題。

  在解決官員財產公示問題基礎上,應進一步推動黨內民主競選官員和大尺度吸收體制外優秀人才。比如,三中全會後,可否在各省份進行試點,選擇部分縣進行書記、縣長官員直接選舉,可否選擇部分市進行書記、市長黨內直接選舉,並制定對應的公開透明規則。

  對官員考核,也到了拋棄GDP依據論的時候了,而造假GDP本身就是一種對吏治基本規則的破壞。其治下的區域,是否出現嚴重的生態環境破壞,是否出現嚴重的貪腐集群現象,是否民生搞的一團糟,是否幹群關系十分緊張,是否化了太多維穩經費,是否貫徹以法治國精神,其本人是否存在個人嚴重以權謀私,是否給後任留下了一堆亂攤子不可收拾,這些更核心的評價應成新的依據論。

   現在實行的幹部任用辦法,很多考核比之中國一些封建王朝都有差距,特別是在有效監督和民意對接上,即便是產生官員的科舉考試,其中的嚴格和內涵,很多東西也應充分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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