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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全球投資規則變遷的應對策略

http://www.CRNTT.com   2014-02-06 10:29:18  


 
  現存國際投資規則的主要特點和內在矛盾

  文章稱,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適應國際投資和生產全球化的要求,各國在制定國際投資規則的談判中,形成了以雙邊投資協定(BITs)、特惠貿易與投資協定(PTIAs)為主體的雙邊、區域和多邊協定(如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共存、相互區別又相互重叠的國際投資規則體系,涉及投資自由化、投資保護、投資爭端解決程序等方面的內容。到2012年底,國際投資協定多達3226項。從國際投資規則形成背景和內容來看,現有的國際投資規則存在著諸多矛盾。

  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制定投資規則中立場矛盾。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發達國家作為主要的資本輸出國,發展中國家作為主要的資本輸入國,雙方地位、角色存在差異,決定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投資規則制定的目的具有顯著差異。發展中國家簽訂國際投資協定主要是希望給予外資必要的保護以吸引和利用外資,擴大國內產出、促進就業、推動本國經濟發展,其假設前提是通過簽訂國際投資規則可以創造穩定的、可預測的投資環境,降低投資政治風險和經營風險,對外資流入產生吸引力;而發達國家則希望通過簽訂國際投資協定謀求更加廣泛的市場准入機會和投資保護,減少東道國政府對外資企業經營的幹預,保障投資者獲得充分權利,其假設前提是發展中國家的法律制度存在著不穩定性和不可預測性,必須通過國際投資協定來彌補東道國法律制度的缺陷。這種目的上的差異性,決定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國際投資協定談判中的不同立場,圍繞東道國政府管理跨國公司投資經營的管理權限的不同立場,形成了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制定投資規則中的首要矛盾。

  國際投資協定的複雜多樣性與一致性的矛盾。自1991年以來,由OECD推動的多邊投資協定談判經歷多次挫折,世界各國主要通過締結雙邊協定和區域投資規則實現對外資的管理,形成了分散化、多層化、多面化的國際投資規則體系。這些協定的內容既相互重叠又存在差異,並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條款相互滲透,往往造成規則內容相互衝突。比如北美範式的投資協定包含一般准入前的國民待遇,而歐洲範式的投資協定則不包含這一待遇,一國如果與其他國家簽訂兩種範式的投資協定,則往往會形成待遇上的差異,造成投資扭曲和法律衝突。

  在投資自由化方面,區域經濟一體化協定(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一般採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做出自由化承諾,而在WTO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則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這種方式上的差異也會導致自由化範圍出現差異,造成規則之間的衝突。國際投資協定作為管理世界直接投資活動和協調各國投資政策的一種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穩定性和內在的一致性,以減少投資決策過程中的不確定性,而當前國際投資協定的複雜性、多樣性,客觀上形成了與規則一致性要求的矛盾,因此,如何保證投資規則的內在一致性,對世界各國制定投資政策構成了挑戰。

  國際投資規則變遷的趨向

  文章認為,面對國際投資活動的新發展,世界各國重新考慮各自在國際投資規則中的立場和訴求,謀求平衡跨國公司享有的待遇和東道國政府的監管權力,規避陷入國際投資爭端,國際投資規則在演變中呈現出新的趨向。

  在國際投資規則體系中,包括推動投資自由化在內的自由貿易協定快速發展,區域主義興起。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亞洲經濟保持較高增長,美國、歐洲等傳統的投資輸出大國的投資、貿易重點向亞洲轉移,加快推進與亞洲各國建立自貿區的談判進程,降低准入門檻和投資限制,拓寬投資領域。歐盟在與韓國達成自貿區協定後,繼續加快與印度、新加坡、日本的自貿區談判進程;美國也於2011年10月12日通過了拖延四年之久與韓國、哥倫比亞和巴拿馬的自由貿易協定,並加緊推動包括日本在內的《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並開始將投資議題納入談判內容,意圖進一步推動投資自由化。在自由貿易區談判中,一般都納入了投資議題。在2012年達成的30項國際投資協定中,20項為雙邊投資協定,10項為其他投資協定;在其他投資協定中,8項為區域投資協定。

  在國際投資規則的內容上,向著平衡東道國和跨國公司權利與義務方向發展。在東道國的監管權方面,近期,許多國家在制定國際投資規則中,引入多種措施擴大東道國對國際直接投資的監管權力。其中值得關注的是國家安全考慮已經成為當前許多國家進行投資併購審查的重要措施,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強化了國家安全措施,並且由於“國家安全”概念並沒有明確的定義,這就為政府擴大審查範圍、加強對外資併購的審查保留了空間,一些新興市場國家也紛紛效仿。

  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上,提高投資爭端解決的效率和透明度。在實體性條款上,各國通過澄清國際投資規則中一些容易引起爭端的實體性條款,例如公平公正的待遇、最惠國待遇適用範圍、間接徵收等內容,減少規則內容的不確定性,提高了國際投資規則的一致性。在程序性條款上,通過增加仲裁過程的信息披露等,增強投資爭端仲裁的透明度。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國家如日本、韓國、哥倫比亞等,開始尋求預防和避免投資爭端的解決方案,力圖通過多種途徑化解投資爭端,從而降低投資爭端所帶來的經濟和政治成本。這一變化有利於國際投資規則朝著統一、透明和可預測的方向發展。

  在國際投資協定規格上,朝著高標準的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方向演進。在OECD推動下,各國一直謀求制定一項完整、系統、全面的多邊投資協定。美國更是積極謀求建立高標準的、高度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投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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