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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改革終結電網超級壟斷

http://www.CRNTT.com   2014-07-12 08:42:46  


 
  第三,國網公司一家獨大的市場地位與世界主要經濟體的市場格局反差明顯。

  目前世界主要經濟體的電力(能源)領域都形成了比較均衡的市場格局。其中,美國的市場格局高度均衡,即使是第20名企業的營收規模依然可達第一名的50%;歐洲各國間已高度開放,所有大型電力(能源)企業都難以獨占市場,前5大企業均屬同一量級;日本電力(能源)企業的數量雖然較少,但即使最大的東京電力公司所占比例也只有32%。

  而中國電力(能源)產業領域卻呈現一種一家獨大的畸形市場格局——作為規模第一名的國家電網公司,其營收規模超過了第二至第十名所有企業之和,全國上千家電力(能源)企業中,只有4家能夠達到國家電網的1/10。在世界主要經濟體中,這樣一家獨大的市場格局可以說是絕無僅有。

  最後,電網拆分,在操作層面的“風險成效比”最小。

  將壟斷集團作為改革主要對象

  文章提出,重組全國電網企業,應作為本輪深化電改的重要任務,這不僅是對2002年市場化探索的負責任的一個交待,對這一世界電力發展史上最奢華的規模經濟實證給予結題,同時具有顯著的現實意義,在操作層面也“風險成效比”最小。

  一是規模經濟效益,重組全國電網企業,拆分超過“規模經濟”合理上限的超大型電網公司,可以直接改善企業經營、獲得規模經濟效益;

  二是比較競爭效益,通過重組在電網環節形成N家規模均衡可比的電網企業,參照2002年廠網分開以來發電環節的經驗,可直接獲得比較競爭效益;

  三是合理推進全國聯網,打破超大規模的企業壟斷之後,有利於在電網規劃環節提高中立性與專業性,特別是在全國聯網領域有利於減少利益糾葛、實現科學決策;

  四是促進信息公開,N家同類型的特許壟斷企業與一家超大規模的壟斷企業相比,不但信息更加透明,而且直接增加了可比性,有利於政府的管制與決策;

  五是有利電能攤銷,打破超大規模的企業壟斷之後,各市場主體更加均衡更加平等,可再生能源並網/跨省跨區電能攤銷等領域更有利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

  六是優化產業格局,打破超大規模的企業壟斷之後,產業格局更加均衡而多元化,有利於維護市場秩序,實現電網向新技術新產業的無歧視開放,也利於改進地方關係保障基層供電;

  七是促進發展改革,打破超大規模的企業壟斷之後,有利於電網企業更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上市融資、混合所有制等多項探索,也利於進一步深化電改;

  八是有利決策執行,根據張國寶向媒體透露,2002年電改前期廠網分開方案的阻力很大,但當決策確定之後有關方面的關注點迅速轉向資產劃分、人事布局等方面。同理,調度獨立/電網重組等項改革的關鍵,在於決策而非操作層面,而一旦明確決策銳意改革,必將極大地扭轉改革博弈的態勢,減少阻力、增加助力。

  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核心,就是調度、交易、輸電等公共職能的制度安排,為避免形成公共權力的壟斷,絕大多數國家對此都採取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三者分離。而中國由於對市場化改革內涵以及產業運行機理認識不到位,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反而出現超級利益集團,人為放大了壟斷的負面效果,同時造成國家對於電力領域的控制與決策能力下降——在新的歷史時期,必須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打破超級壟斷,重回市場化改革的正軌。

  新中國成立以來,管電體制僅國家層面即歷經了11次沿革,改革已是常態。任何方案都具有階段性、但同時應不斷進步,任何具體措施都可以妥協,但固化利益謀千秋萬代是不可能的。如果說“廠網分開”“網運分開”代表了十年前改革者的智慧,那麼在十年之後就必須增加“分類管制”,特別是對於這十年間形成的超級壟斷利益集團,有必要針對性地作為改革的主要對象,通過調度獨立除其保障,通過企業重組弱其基礎,通過重新確立電網企業的功能定位與營利模式來徹底改變其機制,促使其重拾服務性/公益性/基礎性/專業性,為經濟社會發展貢獻應有的正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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