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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改革農民收獲最大紅利

http://www.CRNTT.com   2014-07-31 11:22:55  


 
保障隨遷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權利

  對大家關心的外來工子女教育問題,《意見》也明確提出,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後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

  教育部副部長劉利民表示,根據戶籍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教育部將做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規劃上,教育部要指導各地把常住人口,包括隨遷子女納入到區域教育的發展規劃之中。

  二是在經費上,要求各地要按照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校的人數來撥付教育經費。同時要加大中央財政對各地接收隨遷子女學校的專項獎勵力度。

  三是堅持分類指導,要求各省市因地制宜,合理確定隨遷子女入學政策,保障他們能夠平等地接受教育。

  四是加強管理,教育部要不斷完善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

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別

  《意見》也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鈎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就基本公共服務方面,《意見》提出,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範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在地權方面,《意見》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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