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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財稅改革促地方債“自治”

http://www.CRNTT.com   2014-10-10 09:35:22  


  中評社北京10月10日訊/如何化解地方債務風險,避免地方債務對經濟社會發展帶來衝擊與影響,已成為當前及今後一段時間經濟工作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提出,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權限,加快建立規範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每日經濟新聞發表財經評論人譚浩俊文章分析,《意見》最受關注的一點,是對債務的責任提出十分明確的要求。《意見》要求,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也就是說,不僅政府與企業在債務問題上必須責任十分明確,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債務問題上,責任也十分明確。今後,地方政府再也不能抱有只顧舉債、不想還債的僥幸心理了。還債主體不明確、責任不落實的問題,也將隨著《意見》的出台而得到解決。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財稅體制改革步伐不加快,不合理的分配機制不調整,僅僅依靠《意見》很難約束地方政府的負債行為。尤其是償還機制,更是很難真正建立起來。沒有規範的負債行為和有序的償還機制,地方債務也就會繼續處於失控的狀態。特別是政府平台公司的債務,最終都會變成政府的負擔。要想讓地方真正在債務問題上 “自治”、真正承擔起責任,就必須加大財稅改革力度、加快財稅改革步伐。

  1994年推行的分稅制改革,從總體上講,對增強中央政府的調控能力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也有了大幅提高。但由於這項制度在設計過程中,只強調了當時財政分配工作的需要,而忽視了發展過程中的變化,只是靜態地設計制度,沒有動態地建立機制,導致政策在執行中的漏洞和問題隨之出現。在此後制度的執行過程中,中央將許多應由中央財政承擔的事權,全部下放給地方,而財權則沒有同步下放,使得地方本就比較拮據的財政,更加難以應付。這就形成了財權持續向上收、事權持續向下放的格局,地方如果不靠舉債和 “土地財政”,別說建設,連正常運轉可能也難以保證。

  這就是財稅體制給地方債務快速形成搭建的平台,也是為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財政”、大肆負債提供的巨大空間。如果沒有體制和機制方面留下的漏洞,地方政府要想這樣負債是很難的。

  正因如此,在如何規範地方負債行為、控制負債規模、約束負債衝動問題上,除了戴緊箍,還要給地方足夠的生存空間和運行通道,讓地方能夠“自治”得起來。否則,《意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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