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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荷蘭追索“肉身坐佛”,比想象中更難

http://www.CRNTT.com   2015-03-26 12:31:03  


 
  四,即使在荷蘭起訴,《荷蘭民法典》中對“善意占有”和“取得時效”的規定也讓佛像返還難上加難

  如果失竊佛像權利人(proprietor)在荷蘭法律轄區(jurisdiction)內提起民事訴訟,《荷蘭民法典》對善意占有人(Possessor in good faith)在“善意占有”和“取得時效”方面的規定,也會讓失竊佛像權利人的返還主張更加難以得到支持。《荷蘭民法典》(Dutch Civil Code)第118條規定,凡占有人在取得物品所有權時相信自己為權利人,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為權利人,即為“善意占有”;且占有人被默認為“善意占有”:若要證明占有人非“善意占有”,舉證責任在原告。在失竊佛像這一語境中,這意味著權利人必須提供有力證據,證明目前占有佛像的荷蘭收藏家明知佛像來源非法依然購買了佛像。但據媒體報道,此次展覽策展人透露該佛像是由一匿名私人藏家於1996年“合法購得”,也就是說其很有可能持有合法文件。

  《荷蘭民法典》第99條規定,若公開、持續、非暴力地“善意占有”物品超過10年,則占有者應獲得該物品的所有權,除非該物品屬於受到荷蘭《文化遺產保護法》第14a條保護的文物。可惜的是,荷蘭《文化遺產保護法》第14a條僅包含荷蘭境內的已登記文物,並不包括境外文物。

  五,根據國際私法通行規則,確定文物所有權應當使用文物所在地法律:失竊文物在荷蘭被發現,所有權爭議應適用荷蘭國內民事法律
 
  根據絕大多數國家的國際私法規定,通常情況下在確定文物所有權時應當適用文物所在地的法律(lex situs)。比如,在“文科沃茨訴佳士得拍賣行”(Winkworth v.Christie Manson & Woods Ltd.)一案中,原告的一件文物在其住所地英國失竊,隨後被帶至意大利。緊接著,這件文物由佳士得拍賣行根據一份適用意大利法律的合同,在意大利購買獲得。文科沃茨隨即向英國法院提起訴訟。在受理該案時,英國法院認為英國僅是偷竊行為發生地,而該文物所有權的取得地在意大利,因此應適用意大利法律。

  六,荷蘭並無返還人類遺骸或含有人類遺骸文物的法律規定;之前荷蘭返還新西蘭毛利人刺青骷髏是因為這些骷髏屬於國有,政府有處置權

  從法律角度上來看,藝術品內含有人類遺骸,並不改變藝術品作為文物的法律性質。法國和英國等少數國家制定法律限制人類遺骸展出,主要是出於尊重死者的道德考量,但根據荷蘭學者卡提亞•盧比娜(Katja Lubina)的《文物爭議》(Contested Cultural Property)一書,荷蘭法律並不禁止展出或擁有人類遺骸,更沒有提及主動歸還人類遺骸。何況“含有人類遺骸的文物”和“人類遺骸”還並不能算作一回事。

  荷蘭確有返還新西蘭毛利人刺青骷髏的記錄,但這次的爭議有一個根本的不同:彼時文物的所有者是荷蘭政府,荷蘭政府自然有權根據其道德委員會(Ethical Code Commission)的建議歸還其具有處置權的文物,而這次佛像的所有者是個人收藏者,若沒有法院判決,荷蘭政府也沒有沒收其合法擁有的文物的權力。

  作者:周蔚. 來源:網易新聞另一面第12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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