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評論文章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陳志豪語中評:人大釋法壓抑港獨生存空間

http://www.CRNTT.com   2016-11-11 00:06:00  


2016年10月12日,梁頌恆和游蕙禎(圖)在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上展示寫有"HK IS NOT CHINA"字樣的旗幟,又以“支那”稱呼"CHINA"。隨著人大釋法一錘定音,這樣的場面很可能在立法會就此絕跡。(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1月11日電(記者 莊恭誠)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全票通過解釋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草案,是香港回歸以來第五次人大釋法。香港新媒體發展研究中心董事、時事評論員陳志豪接受中評社專訪時指出,今次人大釋法大大壓抑了“港獨”勢力的政治生存空間,“港獨”勢力的聲勢將會減弱。他認為,如果“港獨”的思潮繼續蔓延下去,而由“港獨”所衍生出來的衝擊越來越激烈的話,相信中央和特區政府會認真研究及考慮盡快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

  對於人大釋法破壞香港司法獨立的質疑,陳志豪反駁說,《基本法》規定人大釋法屬於香港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其與司法獨立的精神並無衝突及矛盾。以下是專訪全文。

  中評社:如何評價今次人大釋法?

  陳志豪:今次人大釋法的水平相當高。釋法的每一條條文內容,都十分合理。例如其中提到,宣誓的過程一定要很嚴肅,並且要很完整、準確地讀出誓詞,尤其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其中還提到,如果宣誓人不能莊嚴、完整和準確地讀出誓詞,那就是拒絕宣誓、宣誓無效,之後宣誓人就會即時喪失出任議員的資格。

  這一系列的規定其實是十分合理的。作為立法會議員等香港的公職人員,憲制上有要求要進行“依法宣誓”,今次釋法就何謂“依法宣誓”作出解釋,其本身的做法及釋法的內容都十分合理。即使是反對派,難道會反對必須完整、莊嚴、準確讀出誓詞的要求嗎?法律上是不容許這樣做的。

  當宣誓人拒絕宣誓的時候,就會違反《基本法》第104條。而今次釋法亦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這一釋法內容表明,如果不符合有關條件,相關人士就會即時喪失議員資格,並且不會獲安排補誓。

  這一規定維護了《基本法》本身的尊嚴及公信力。如果可以隨便宣誓、玩了一輪之後,再獲得重新宣誓、補誓的機會,那其實是對《基本法》的一種踐踏,並且會令《基本法》的權威性和尊嚴受到損害。

  現在通過釋法規範了只可宣誓一次,除非是無心之失,那麼就令反對派不夠膽在宣誓的環節“玩嘢”,一定要很忠實執行《基本法》第104條的要求。

  今次釋法高水平之處在於,釋法的內容對於即使是反對派、即使是反對釋法的人而言,最多只可以反對釋法的做法,但是釋法的條文和具體內容,基本上無從反駁,因為整體的內容合情、合理、合法,是人之常情,內容上無得挑剔。

  中評社:今次人大釋法對於將來處理“港獨”問題有何啟示或意義?

  陳志豪:根據今次釋法內容,如果宣誓人按照《基本法》第104條完成依法宣誓之後,又再違反誓言中的法律承諾,那麼宣誓人相應要承擔法律責任,例如涉及發假誓、作出虛假聲明等。

  根據《基本法》第一條,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既然進入了立法會,進入了既有的政治體制,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就必須接受《基本法》第一條的條文。如果進入了立法會、成為了立法會議員,然後宣揚“港獨”的主張,即“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分離的一部分”,那麼很明顯就跟《基本法》第一條相抵觸。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