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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觀察:以法治方式促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 |
http://www.CRNTT.com 2017-12-09 00:11:39 |
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命題,也為兩岸化解政治分歧指明了方向。正如胡錦濤在2008年12月31日所指出的:“1949年以來大陸和台灣儘管尚未統一,但不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分裂,而是上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兩岸復歸統一,不是領土和主權的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思想告訴我們:冷戰結束後的世界格局下,兩岸制度上的差別、政治上的分歧,乃至意識形態上的不同,不再是不可逾越的鴻溝,在浩浩蕩蕩的世界潮流和紛繁複雜的國際形勢面前,兩岸人民有著唇亡齒寒的利益聯結,有著休戚相關的利益交織,兩岸已經成為分則兩傷、合則兩利的命運共同體。只有不斷融合發展,達到心靈契合,走向兩岸統一,才能共謀福祉。切不可以陳舊的冷戰思維看待兩岸關係。 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政治分歧的基礎是經濟利益的衝突,而經濟社會的融合發展則是對政治分歧的“釜底抽薪”之舉,也是化解兩岸政治分歧的最佳方式。誠如李逸舟先生所總結的,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思想,是中共對台戰略的一次質的飛躍,實現了規律性和目的性的高度自洽,成為對台工作與兩岸關係發展的基本指導思想。① 以法治方式落實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這一命題,可以說是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一項高瞻遠矚的政治決斷。這一政治決斷,需要可行的實現路徑和正確的切入點。在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格局中,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唯一正確、可行、持久、穩定的實現路徑,就是它的法治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對此有明確規定:“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決定》還明確要求:“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必須通過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的法治化環節和措施予以落實。 這是因為,法治方式在解決社會問題時,強調存在分歧的雙方達成並遵循一定的契約、協議、規則,從而使雙方的行為有明確的預期,並處於一種可控的狀態。在此基礎上,逐步消除分歧。這種契約、協議、規則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但必須是雙方心知肚明的規則,以便雙方按規則出牌。法治的治理方式所強調和依賴的這種契約、協議、規則,都可以看成是廣義的法。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必須以一定形式的“法”,來作為推進融合發展進程的行為規則,這種“法”可以不必拘泥於形式,只要能夠為兩岸的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提供行為規則就行。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中的“法”,分為兩種,一種是兩岸雙方各自的相關立法,一種是兩岸協議。這兩種形式的法,都有必要圍繞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這一政治決斷來進一步加強制定和實施。目前,在兩岸協議的商談和制定遇到種種阻力和困難之時,尤其要重視兩岸各自單方面立法方式的運用。對於大陸一方來說,更要有主動性和自覺性,積極作為,在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法治化方面,率先採取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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