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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觀察:以法治方式促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

http://www.CRNTT.com   2017-12-09 00:11:39  


 
  當然,在兩岸關係的博弈中,兩岸雙方不是不可以有各自的政策和策略,而是這種政策和策略應當是說服對方形成兩岸共同接受的契約、協議、規則的手段,而不再是單方面的謀略和技巧。兩岸共同接受的這種契約、協議、規則,背後是兩岸不同程度的共識。這種共識的不斷積累,就會構築起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堅實基礎,這種共識達到約翰·羅爾斯所說的“重疊共識”階段,就會成為兩岸通過經濟社會融合走向政治統一的基礎。共識是相互說理的結果,不可以強加於對方。法治方式也是一種說理的方式。涉台方面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也是一個與對岸說理的過程。通過涉台方面的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來推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既展現出大陸方面促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造福於台灣同胞的誠意和努力,也是大陸方面寄希望於台灣人民、化解政治分歧、建設兩岸共同家園的有效舉措。

  推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立法框架

  當前,推動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的立法措施應當以憲制性法律《反分裂國家法》為依據,集中在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一是以落實已經簽訂的兩岸協議為主要目標,圍繞相關兩岸協議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規則。兩岸協議已經簽訂了21項, 並且達成了多項共識。這些協議涉及經濟合作、旅遊、海運、食品安全、知識產權保護,投資保護、核安全、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空運、郵政、金融合作、醫藥衛生合作、海關合作、服務貿易、氣象合作、地震監測合作等許多領域。這些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儘管因島內民進黨的執政產生許多阻力和障礙,執行情況有許多不盡如人意之處,但協議的法律效力和維護兩岸人民福祉的主旨是任何人也無法否認的。大陸為落實這些協議,真正為台灣同胞謀福祉,做了大量工作。目前,需要總結經驗,通過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形成配套的落實這些兩岸協議的規則體系,為兩岸協議的穩定實施提供立法支持。構成這些規則體系的規範性文件,可以是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也可以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還可以是具體辦事部門的辦事規則或作業指引。由於兩岸協議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這些建章立制的“立法”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更需要統籌規劃,協調落實,一抓到底,儘快見效。

  二是以兩岸文化教育、安全合作交流為重點的立法。隨著兩岸交流交往不斷深化,經濟領域的融合發展必然導引出文化教育領域和安全合作領域融合發展的需求。兩岸經濟領域的交流合作已經有了規範兩岸公權力機關的框架協議,這就是2010年6月簽訂的《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而在文化教育和安全合作領域,目前還沒有簽訂類似以規範兩岸公權力機關為對象的框架協議。而兩岸文化教育和安全合作領域的交流融合,客觀上必然會產生簽訂這種以規範兩岸公權力機關為主要對象的框架協議的需求。《兩岸文化合作框架協議》(Cultural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CCFA)、《兩岸安全合作框架協議》(Security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SCFA)和已經簽訂的《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將會是構成兩岸和平協議的三大支柱。目前由於島內執政當局的消極態度,兩岸文化教育和安全合作領域相關協議的商談簽訂陷於停滯。面對這一情況,大陸方面應當積極以單方面的立法來適應日益擴大的兩岸文化教育交流和安全合作需求,而不應當因為對岸的消極而放慢自己的立法步伐。相反,要以積極主動的立法活動為日益擴大的兩岸文化教育和安全合作交流提供行為規則的供給,主動適應兩岸文化教育和安全合作領域的融合發展。通過不懈努力,就一定能夠為將來兩岸簽訂《文化合作框架協議》和《安全合作框架協議》創造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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