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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大咖講書:田飛龍論香港之變

http://www.CRNTT.com   2021-08-17 00:02:16  


 
  我們看到駐港部隊軍營受到了騷擾、中聯辦正門的國徽被塗污,側門被破壞。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怎麼能再樂觀地相信香港的這一套高度自治架構可以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呢?19年修例風波其實也是一次非常好的政治田野實驗,它讓中央親眼目睹了香港以往被歲月靜好掩蓋下的激烈的矛盾衝突,以及外部勢力在香港如入無人之境的極端危險狀況,以至於中央如果不行動的話,香港很可能就會被傾覆。在修例風波尾聲之際,黨中央在十九屆四中全會當中提出“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的框架,第一條就叫作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抓到了真正的要害。

  中央對修例風波的處理,我覺得非常有政治智慧,使得中央沒有重蹈30年前的廣場覆轍。第一,牢牢依靠香港的警隊和香港已有的法治秩序維持底線秩序。香港警隊是值得特別表揚的,他們是香港法律的守護神。似乎只有警隊經受住了考驗。我不認為在修例風波當中,香港任何其他的權力機構經受住了考驗,只有警隊做到了始終與法治同行並堅決維護法治。第二就是從國家安全法的角度切入,在香港的日常法治和基本法第18條的緊急狀態法制之間加入了一個制度性防護屏障,這就使得“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由兩層變成了三層,使得香港今後如果再出現任何類似烈度的動亂,我們都能夠用國家安全法的框架去處理,而且讓外部勢力說不出真正有力量的挑戰理由。這是立法者的智慧。但是如果動用第18條緊急狀態條款,出動解放軍,那可能情形就大不相同了。我覺得那次廣場事件30年以來,中央的治理智慧在大大提升,但在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框架之下,我們也注意到了香港的暴亂行動並沒有停止。首先是19年11月底的黑暴區議會,這是一次肮臟的選舉,裡面有大量的選舉暴力和舞弊。其中有不符合資格的黑暴分子,簡單地通過了提名參加選舉並竊得席位,當然今天他們已經辭職或者被辭退掉了,政治的正義還是回歸了。但當時他們奪取了區議會,並且還躍躍欲試的以區議會為基礎,要進軍立法會,衝刺特首職位。這其實是香港政治特別黑暗的一個場景,中央不會坐視這樣一種黑暗的快速擴散。

  戴耀廷用“真攬炒十步”來指點香港政治的極端奪權鬥爭,反對派企圖一舉顛覆合法政權。在應對修例風波的過程當中,中央是有章法的,先打出兩記重拳,一是國安法,一是新選舉法。國安法表明基本法之上有憲法,國安法的立法實際上是與基本法23條的一個平行制度建構,它不是根據基本法23條來立的,它直接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來立,並且它也不取代特區政府繼續按照23條進行本地立法的權力和職責。這非常富有政治智慧,它表明“一國兩制”的立法不是都從基本法開始的,它也可以直接從憲法開始。如果說憲法說的還不是特別清楚的話,它可以由權威的全國人大的決定來賦予其憲制性的依據。而全國人大的決定在中國的法律體系裡來講,它和香港基本法是平行的,這也表明了除了香港基本法之外,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可以根據香港治理的需要去動態添加涉港法律的,這生動詮釋了所謂的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區憲制秩序,且憲法的規範最高性得到了清晰的確認和展現。

  香港國安法創立的“決定加立法”的模式,就成了一種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行使模式。我們看選舉法的改革也是遵循這個模式,叫“決定加修法”。香港國安法最大的制度創新就是設立了駐港國安公署,之前的中央駐港機構都是沒有牙齒的,不管香港怎麼樣動亂,常態下駐港機構是無權抓人的。要想抓人,或者只能有香港警察去做,只能是按照“銅鑼灣書店事件”的那種秘密行動的方法去做,前者有局限性和執法能力瓶頸,後者不是一種法治模式,我本人也是反對的。現在我們在自己的領土上完全可以創制法律,光明正大地執法。香港國安法做到了這一點,有了駐港國安公署,我們在香港日常治理當中就可以有法可依,光明正大了。這也是香港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最咬牙切齒又無能為力的地方。
本來香港反修例是拒國家於“港門”之外,拒絕任何香港逃犯移交到內地。現在國家引入國安法主動上門服務。很多人說我不想要你服務,可是國家的服務不取決於個人意志,實在不想接受服務可以移民,表明你不能夠容納於新的法律秩序,你不適合在香港,所以以後有更多人移民也很正常,當然這也是他們個人的選擇。

  香港國安法就意味著國家在香港的管治權由虛轉實,這是很重要的。2021年的新選舉法在此基礎上又加碼,把愛國者治港作為根本原則落實到選舉環節。如果說國安法還是個應急式的立法,幾乎是針對修例風波裡面的全部破壞行為,把那些行為描畫成罪狀,以國安法的形式進行規制的話,新選舉法開始顯得更加從容鎮定並且深謀遠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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