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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大灣區重大疫情需有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22-04-05 00:02:40  


 
  (三)安全

  安全和穩定是國家發展的首要前提,也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首要目標。生態環境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大灣區各地重大疫情應急法治的協同建設,要始終遵循共同、綜合、合作、可持續的安全觀,抓住大灣區環境安全這個“牛鼻子”,把健全重大疫情應急管理體系作為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環,科學合理規劃城市的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慎終如始抓好常態化重大疫情防控。具體而言,三地行政機關在應對重大疫情的緊急狀態時,必須做到互通有無、齊頭並進,及時協同採取各類行政救助措施,防止重大疫情的影響擴大,不遺餘力保障受災居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想方設法幫助恢復生產、重建家園。需要強調的是,在重大疫情下行政應急權必然擴張的背景下,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應急權時採用的一系列如行政徵收、徵用以及行政強制等應急性行政措施,必須遵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規定,同時也要符合比例原則的嚴格要求。如若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那麼行政機關必須在事後予以相應的補償。

  四、大灣區重大疫情應急法治協同建設的現實路徑

  (一)完善大灣區重大疫情應急法治體制

  1.健全大灣區應急立法供給體系

  立法是法治的龍頭環節,可為粵港澳大灣區應急法治協同建設提供規範依據和協調機制。目前大灣區重大疫情協同處置尚缺乏統一制度安排,各自法律並無域外效力,需要健全應急立法供給體制,推動三地應急法律規範銜接,共建應急法律制度體系,共享良性應急法治成果。一是中央主導式立法。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牽頭進行頂層設計,儘快制定涵涉大灣區應急管理、環境行政、公共衛生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統籌粵港澳政府重大疫情應急法治協同建設各類事宜。二是探索制定區域示範法。參照國際經驗和國內實踐,在大灣區應急管理部門、衛生環境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粵港澳三地應急法學專家、實務工作者和社會組織負責人起草制定區域示範法,形成應急法治與管理領域的區域示範法版本,推動規範走向趨同化,統一粵港澳應急處置規定。三是健全軟法跨境適用機制。大灣區內大量跨境區域性行為規範在應急管理中起著重要作用,需要完善行政協議的締結程序、權義分配、各方責任和糾紛解決等內容,同時加強三地應急管理社會組織合作,完善民間適用的內部行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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