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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暴露王郁琦並不熟悉兩岸關係事務

http://www.CRNTT.com   2012-10-13 07:59:49  


“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資料圖
  中評社北京10月13日訊/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登載評論員富權的文章“再次暴露王郁琦並不熟悉兩岸關係事務”,內容如下: 

  在出任“陸委會”主委後,首次赴“立法院”備詢初試啼聲時,曾連身兼中央對台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的中共中央常委、全國政協主席的賈慶林也認不出來的王郁琦,前日再次赴“立法院”司法內政聯席委員會報告《陸委會組織法草案》時,顯然是吸取了教訓,事前做足了功課,有備而來,回答幾個問題都頗為得體。不過,他在回答“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問題時,卻再次暴露了他對兩岸事務,甚至是連他自己主掌的“陸委會”的功能職掌,也還是瞭解得頗為膚淺,證實了當他被任命為“陸委會”主委時,政壇對他“從未接觸過兩岸事務”的質疑。

  實際上,前日當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追問,新的辦事機構是要放在《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港澳關係條例》,還是海基、海協會底下的機構時?王郁琦回答說,有很多種可能性,主要是做事務性的工作,駐點服務台商、台生,“不排除是台北駐香港、澳門辦事處的模式”。

  李俊毅的問題,顯然是裝設了陷阱。因為他所指的《駐外機構組織通則》、是規範“外交部”派駐外國的代表機構的法律。而王郁琦的回答,是排除了《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並沒有上當。但他卻又順著李俊毅搭起的《港澳關係條例》桿子爬,聲稱“不排除是台北駐香港、澳門辦事處的模式”,亦即是“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的辦事處的模式,卻是“領”了。實際上,《港澳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而第六條則規定,“行政院得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派民間團體,處理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往來有關事務。主管機關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會務報告。”另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由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第一條就申明,“為統籌處理香港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立香港事務局。”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及編製錶》第一條也申明,“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從上述三個法律法規的交叉規定可見,“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的辦事機構,是“行政院”系統的政府機構,其隸屬關係,大致上是處於“行政院”-“陸委會”—駐香港、澳門辦事機構的層級關係。因此,無論是在香港還是澳門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雖然都是由“陸委會”主管並主導其業務,但也都有“行政院”相關部會派出的官員在其中執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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