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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從扣押的手機中竊取他人財產涉嫌何罪
http://www.CRNTT.com   2021-01-13 10:32:58


(圖片來源:網絡資料圖)
  中評社北京1月13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俞某,S市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2019年3月,俞某在辦理一起涉嫌開設賭場案件中,依法抓獲喻某某、惠某某、李某某等5人。在上述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俞某依職權將上述5人的涉案手機進行扣押,因該派出所涉案財物管理室處於裝修改造階段,由俞某作為案件主辦民警對上述5人的手機進行保管。因該5人系通過網絡線上交易非法購買“六合彩”等方式進行賭博,因此在辦案過程中俞某以偵查需要為由分別從上述5人處獲取了各自的微信及支付寶密碼。2019年3月至7月,俞某在保管喻某某等人手機期間,私自用上述5人的手機通過轉賬和消費方式,從5人的微信、支付寶賬戶餘額中分187筆共計支出人民幣638312.8元並據為己有。2019年11月,S市B區監委依法對俞某涉嫌違法犯罪問題進行立案調查。

  分歧意見

  本案中,對被扣押手機的微信、支付寶賬戶內財產的性質,以及俞某涉嫌的罪名產生了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喻某某、李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寶內財產為私人財產,俞某非法占有他人私人財產的行為涉嫌盜竊罪,應由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喻某某、李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寶內財產因和涉案財物高度混同,在偵查階段應視為公安機關管理之下的公共財產,俞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竊取管理的公共財產,涉嫌貪污罪,應由監委管轄。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一、涉案手機內的微信、支付寶餘額具有公共財產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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