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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偶爾實施的非法捕撈行為慎用刑罰
http://www.CRNTT.com   2021-03-03 11:47:27


  中評社北京3月3日電/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案件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解答》明確,要體現區別對待的原則,一方面從嚴懲處有組織的、經常性的或者形成產業鏈的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犯罪;另一方面,對個人偶爾實施的不具有生產性、經營性的非法捕撈行為慎用刑罰,危害嚴重構成犯罪的,在處罰時應與前一類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為了更好地落實“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檢察理念,《解答》要求各級檢察機關重點做好五項工作:加強“行刑銜接”,推動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無縫對接、雙向銜接。加強立案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有案不立和違法立案的現象。加強引導取證和偵查監督,在“捕、運、銷”形成鏈條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注意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各環節實施犯罪的證據,查明犯罪團夥各成員的地位、作用,準確判斷共同犯罪故意。加強審判監督,重點加強對涉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案件訴判不一、量刑畸輕畸重、判處緩免刑不當的監督。加強執行監督,完善執行監督機制,確保刑罰(包括財產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裁判執行到位。

  《解答》指出,檢察機關要順應公共利益代表的時代需求,不斷增強系統思維,在辦案中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堅持“專業化法律監督+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的生態檢察模式,實現懲治犯罪和修復生態相統一。充分發揮“河(湖)長+檢察長”制度作用,建立健全涉漁案件、事件應急處置快速反應體系,提高協同協作質量效率。通過發布聲明、公開道歉、現身說法、公益廣告等方式,積極消除違法信息帶來的負面影響。

  《解答》還針對準確認定“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禁用工具”以及準確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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