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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馮中成遇害案一審宣判
http://www.CRNTT.com   2021-11-24 16:14:24


  中評社北京11月24日電/據央視新聞客戶端報道,11月23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車管所民警馮中成被殺害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李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左右,李智因自身原因將其持有的出租車經營權轉讓。7月20日16時許,李智打電話給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互邦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董事長陳某1及被害人陳某2(陳某1的兒子)要求重新租車,但被告知車已全部租完。李智認為是陳某2及陳某1不想將車租給他,便產生了報復二人的想法。

  2021年7月21日早上,李智攜帶兩把匕首前往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互邦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尋找陳某1、陳某2未果,得知新出租車正在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車管所內上戶,便搭乘出租車前往車管所。同日上午10時40分,李智來到車管所停車區找到陳某2,拿出匕首朝陳某2背部等部位捅刺。陳某2被刺傷後,跑向車管所服務大廳求助。服務大廳內的民警被害人馮中成見狀,立即前往停車區查看,在大廳前的階梯處與李智相遇,李智持刀朝馮中成胸腹部捅刺,致馮中成受傷。李智進入服務大廳未果後,又再次持匕首追刺馮中成。馮中成退至服務大廳玻璃門外因傷重倒地,民警被害人崔某、鄧某也前來制止。李智趁崔某不備,持刀捅刺其後腰致崔某受傷倒地。鄧某與其他民警及群眾共同圍堵李智。李智在逃離過程中持匕首和在地上撿的警棍拒捕,用刀劃傷鄧某右前臂。最終,李智被現場民警合力抓獲。馮中成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陳某2、崔某、鄧某受傷住院治療。經鑒定,崔某為輕傷一級,陳某2為輕傷二級,鄧某為輕微傷。李智經鑒定,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智因未能租到出租車而心生怨恨,持匕首在公安機關辦公場所公然行凶報復陳某2,後為抗拒抓捕,又持匕首連續捅刺多名履行職責的民警,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被告人李智作案動機卑劣,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親友旁聽了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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