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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寬容“蒼蠅”也是放縱腐敗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23 10:55:12  


  中評社香港6月23日電/在基層總能聽到這樣一種論調,比他們貪腐嚴重的多了去了,才查出這麼點,還是算了吧。殊不知,在民眾心中,基層幹部就是政府的代言人,就是官員的形象。

  浙江蒼南原社保局局長黃賢藏,因涉嫌挪用57萬社保資金利息被檢察機關立案並刑拘。一周後,該官員獲釋,且很快又走馬上任交通局局長。媒體和輿論對這起“官場演義”表示不解,其中最大的問號就是:被處分的官員緣何能立即走馬上任?

  從法律上分析,立案並不等於定案,刑拘也非處罰。如查無實據,或並無犯罪事實,嫌疑人就該釋放,回歸正常生活。

  但蒼南這起個案並非這般簡單。據報道,黃賢藏確實先後從社保局賬戶撥給林家院村30萬元用於修路(其中10萬元被村裡退回了社保局工會賬戶),市檢察院認為有10萬元是從“再就業專項資金賬戶”支付,但“不足20萬元,不構成瀆職罪”。市檢察院撤案後,將黃賢藏的有關問題移交給蒼南縣紀委處理。最終蒼南縣紀委於2012年3月初對黃賢藏做出了“嚴重警告”的處理決定。

  用通俗的話再解釋一下上面的事實,那就是檢察機關認定黃確有違法行為,但數額不大不需要進行刑罰處罰,因此移交給紀委處理。後來紀委就給了個“嚴重警告”。這說明,曾被立案的黃某並不是無辜的。輿論的質疑實則在於:雖未被究刑責但已有違法事實的官員,還能否繼續任職?

  在《公務員法》等法律中,“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均為公務員的應盡義務。已被認定有犯罪或違法事實,還被允許繼續擔任官職的國家,估計在世界範圍內也找不出幾個來。慣常的情境,是官員在捲入貪腐或瀆職醜聞後,早早就引咎辭職。這是官員道德責任的應有體現。我國的官員責任體系也包括了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道德責任以及紀律責任

  當然,黃某這個級別官員的違法事實,也就是個“蒼蠅”。涉案金額不大的“蒼蠅”要不要打,這卻是關係到反腐敗戰略的大是大非問題。在基層總能聽到這樣一種論調,比他們貪腐嚴重的多了去了,才查出這麼點,還是算了吧。殊不知,在民眾心中,基層幹部就是政府的代言人,就是官員的形象。他們的腐敗行為與民眾最近,被感知最深。寬容“蒼蠅”也是放縱腐敗。

  去年以來,中央在反腐策略上,反覆強調要“既打老虎,又打蒼蠅”。跳出黃某的個案看中國的反腐現實,有些地方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查著查著,數額越變越少,有些幹脆就變成了不夠究責標準,“紀律責任”也由此替代了法律責任。這種寬容在很大程度上離間了官民關係,也傷害了社會正義。習總書記說,“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句話,司法領域和反腐戰線上的每一位官員,都該費心掂量,好好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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