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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美國都避免逐條審查 台灣有本錢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7-11 11:52:43  


  中評社台北7月11日電/近日來各界對於“立法院”到底應該如何審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有許多討論。有學者參考美國的法律制度及美韓自由貿易協定(FTA)的談判經驗,主張非但FTA談完後可以翻案,而且逐條審查表決也是民主的實踐。這些看法,不但與台灣法制及現狀脫節,也未考量國際政治現實,只會讓兩岸服貿協議的討論,失去應有的客觀性,有必要進一步深思。 

  中國時報今天社論說,有學者認為,在美國的“快速授權法案”(TPA)下,其國會雖在事後僅能包裹表決,但事前可利用該法案設定談判議題及目標授權、談判過程。這樣的論述固然是美國TPA法案的內容,但卻忽略了一個重要的關鍵,亦即美國憲法第一條明文將“規範外國貿易、課徵關稅”的權力,交給了國會,而非行政部門;但締結條約的憲法權限,卻在總統。因此按照美國憲法,一個是對立法執行FTA內容有憲法賦予管轄權的國會,一個是可以代表對外洽簽協定的總統,兩者之間必須共同合作,才符合美國憲法的規定。 

  姑且不論美國憲政分權與台灣截然不同,美國經驗是否有參考價值的問題,更重要的是,為何美國國會願意透過“快速授權法案”,將其憲法權限自我設限,與行政機關共享?其原因正是透過此機制,才能夠讓行政機關更有效率地與他國洽簽FTA,無須於事前逐條、逐項的徵詢國會意見,而且事後可以迅速完成立法,不用擔心簽署後因國會逐條審查,動輒需要重新談判,而這樣的結果,才是符合美國最大利益的作法,也才是審議兩岸服貿協議時,應該參考之處。 

  再看國會授權的問題。由於美國FTA的內容是國會的憲法權利,自然可要求行政機關取得授權、定期說明及溝通。但在台灣,《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已有立法機關的授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之二條第一項,便已授權“陸委會”及其他部會,洽簽兩岸協議,是行政部門洽簽兩岸協議的基本法律授權。 

  其次,兩岸人民條例的授權雖然廣泛,但兩岸服貿協議更為直接、具體的授權,則來自《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ECFA第四條第一項,明確授權兩岸雙方不遲於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磋商服務貿易協議,並盡速完成。該條第二項規定,服貿協議的協商方針及目標,為雙方應致力於“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同時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ECFA對服貿協議的談判授權,特別是談判的目標及方針,早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因此目前的審查重點,應在於協議有無達成逐步消除眾多部門的限制、有無擴大服務貿易的深度及廣度,以及有無增進雙方服務業的合作,而檢視這些目標是否達成,似乎並不需要逐條審查。 

  亦有學者以美韓FTA為例,說明重談可行。在技術上,重談固然可行。但必須指出的是,美韓FTA的修改,並未變動協定內容,而且是美國提出的要求,並非韓國。重談的內容是要求韓國擴大、加速自由化承諾,而非撤回、縮小開放的幅度,都與我們面對的情形不同。更重要的是,台灣不是美國,沒有在韓國駐軍協防,沒有能力支持韓籍外長當選聯合國祕書長。事實上除美國外,很少國家有此地位及籌碼,可以要求修改;亞太地區的日、韓、星、紐、澳等國,乃至於中國大陸,都不曾對FTA翻盤重談。美韓重開談判,並不是美國國會逐條審議美韓FTA的結果,在談判完成後,二○一一年美國在進行審議美韓FTA時,“國會”也未要求逐條審查或變更協定本身任何一條(韓國國會也未逐條審查)。 

  就法言法,兩岸服貿協議既然立足於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ECFA授權,且結果未超越授權範圍,又未違反談判方針,整個談判過程並未違反“立法院”的要求,符合民主程序。 

  再者,逐條審查及表決可能引發的修改、重談風險,對國際經貿談判的信譽有嚴重的影響,連美國國會都情願限縮部分的憲法權利,避免發生上述情況,台灣何來逐項審查、逐條表決的本錢。 

  最後,逐條表決曠日費時,假設台方要求陸方重談,必然要付出代價;中韓FTA預計二○一四年談完,東協加六FTA則將在二○一五年簽署。等大家都取得進入大陸市場的優惠條件,我們很可能就連短短二年的領先期都將失去。因此,兩岸服貿協議逐條討論、通案表決,才是符合台灣整體利益的審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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