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認為,應該如此來做。
首先,大陸在《反分裂法中》,增設鋤奸條款。
鋤奸條款規定,一切反對分裂的中外國人,都可以參與打擊分裂的隊伍中來。鋤奸採取個人自主的形式,國家(或政府)不參與,不組織。但是政府對於鋤奸人員的鋤奸行為,在大陸地區免於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對於鋤奸人員,如果觸犯了台灣或者香港法律被判刑的,允許民間人士成立基金會,給與鋤奸人員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二,鋤奸對象僅限於支持台獨或者港獨的罪魁禍首,避免擴大化。可由網絡媒體或平面媒體評選出罪大惡極的台獨或港獨人士50名或者100名,而且僅限於20-50歲之間的青壯年。
如此一來,我相信台獨分子一定會坐臥不安,睡覺都在擔心會不會被一槍斃命。我相信,對於台獨勢力,一定會起到很好的打擊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