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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高空拋物屬“尋釁滋事”?可能輕了
http://www.CRNTT.com   2019-07-18 00:16:29


 
  關鍵問題還在於,高空拋物,無論是否致人傷亡,其危害的本質首先就是公共安全。顯然,民事責任並不足以抵消對公共安全的危害。

  從居民樓上拋物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所謂公共場所,是指非固定人員均可自由出入進行活動的場所,具有涉眾性。小區樓下的公共空間當然是公共場所。濟南所發生的這起案件中,拋刀人不顧公共場所出行民眾的人身安全,向樓下拋出“三把刀”,即使沒有造成傷亡後果,其對不特定公眾人身財產權益構成了嚴重威脅,直接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應該依法予以制裁。

  不過,從適用法律來看,此次公安機關對此事定性為涉嫌“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雖有一定道理,但也屬不得已而為之。

一般說來,尋釁滋事是指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滋事的行為。尋釁滋事主觀上往往是出於發洩不滿情緒或者尋求精神上的刺激,其主要破壞的是公共秩序,也伴隨著可能侵犯不特定民眾的人身財產利益。

  向樓下拋出“三把刀”,拋刀人無疑破壞了公共場所秩序,認定為作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兜底性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似乎無可厚非。但實際上,從樓上往下拋刀的行為更直接的危害則是同住小區居民或者不特定路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在這一意義上,該行為主要危害的是公共安全,這比危害一般公共秩序的性質還要嚴重。只不過,《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規定與刑法相對應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刑法則相應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公安機關“被迫”選擇了一個較輕的“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這事實上對肇事者還是有利的。

  因為對高空墜物這種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行為,沒有專門性的法條,所以這次用尋釁滋事的法條來懲戒,也是一種無奈,一是有“口袋罪”之譏,更關鍵的是可能輕縱了這種行為。所以,該為高空墜物量身訂制法律了。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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