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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國家監護制度為未成年人成長護航
http://www.CRNTT.com   2019-11-01 00:46:44


  中評社北京11月1日電/近日,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草案回應現實問題,其中家庭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3章中的13個條文聚焦監護議題,構建了一套以家庭監護為主、國家監護為輔,較為完整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堪稱最大亮點之一,意義重大。

  近些年來,兒童被監護人侵害、遺棄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部分農村留守兒童、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和在押人員未成年子女等得不到有效監護和照管,身心健康狀況堪憂。由於監護缺失,這些孩子不僅容易受外界不良環境等影響滑向違法犯罪,也極易受到侵害。可見,做好監護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也是解決上述社會問題的根本之策。

  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虐待兒童,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如此表述包含兩層意思:其一,父母對未成年人負有第一責任,履行監護職責是一項憲法規定的基本義務;其二,國家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全面發展負有最終責任,當未成年人存在問題時應當採取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措施。憲法相關條文,為法律調整未成年人、家庭、國家三者之間的關係提供了根本依據。草案將上述憲法規定的內在精神在總則中予以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監護的第一責任人,當其無法或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介入和補位。

  溫馨、積極、健康的家庭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由於我國家庭教育起步晚、發展慢,很多家庭對如何做好父母、如何履行監護職責,不僅缺乏意識,而且缺乏必要的知識。草案在家庭保護一章中,細化了監護職責,具體列舉了監護應當做的行為、禁止性行為、撫養注意事項,明確了委托照護制度,有著強烈的現實意義。在法律的提示和引導作用下,父母可以清晰地了解監護職責的法律要求,因客觀因素暫時無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委托照護,以防止監護真空或者無人監護釀成悲劇。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國家監護是除家庭之外的重要一環。按照我國憲法,國家具有保護和培養未成年人的職責。簡單說,當家庭監護存在問題時,國家有義務和責任介入,像父母對待子女一樣採取行動。草案在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3章中對此作出了一系列遞進性措施安排,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國家監護制度。

  首先,國家負有普及和推廣家庭教育的職責,讓成為父母或者即將成為父母的成年人了解相關知識,掌握必備技巧,為家庭監護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其次,對於能力薄弱、保障不力、功能不足的家庭,國家負有支持家庭監護的職責,提供針對性的幫扶和服務。再次,發現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國家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勸誡、制止,必要時可以責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作出人身保護安全令,判令終止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等,即擔負起監督家庭監護的職責。此外,國家還負有替代家庭監護的職責。當父母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暫時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由國家臨時監護,待情形消失後讓未成年人再回歸家庭。當父母確定喪失監護能力或者不再適宜擔任監護人且無其他依法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的,國家進行補位和兜底,在機構內進行養育,符合條件的可以寄養、送養。

  構建國家監護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基本框架,將使對未成年人的憲法性保護進一步落到實處,更好地為未成年人的成長與發展保駕護航。

  來源:光明日報  作者:苑寧寧(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未成年人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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