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暴派政客無法無天,政治凌駕法治,刻意違反法庭頒發的禁制令,把警察和其家人“起底”放上網,並發佈煽動暴力和仇恨言論,這是挑起仇恨,企圖撕裂社會,破壞社會安寧,導致該資料的當事人和家人蒙受心理傷害,除了“藐視法庭”,更可能觸犯:
(1)《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的“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的罪行罪”,最高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
(2)《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罪”,最高可處監禁三年。
回歸後,根據第1章 《釋義及通則條例》,英女皇改為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規定,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
(1)(a)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或(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
(d)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
(e)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或
(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不會僅因其有下列意圖而具有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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