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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打擊假新聞 立法勢在必行
http://www.CRNTT.com   2021-10-25 14:00:31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和出版的自由,同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三百八十三章也保護了相對的權利(《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將聯合國採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納入香港法律中),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本地立法並沒有明確且適用的法規去監督損害國家安全言論。然而,言論自由的行使並不是絕對的,存在必要之限制。《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比照了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強調權利的行使需賦予限制,其目的是為了(1)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和(2)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和風化。

  事實上,香港在歷史上曾實施過類似“假新聞法”的法律,於80年代被廢除的《公安條例》第二十七條“虛假消息罪”,便是港英政府用以針對懲處惡意散播虛假資訊的法律,後來因定義及範圍不清晰等質疑被廢除。一直到了二十一世紀,因互聯網衍生新的安全和虛假資訊問題,但在立法進程上,香港仍然缺乏專門處理網絡虛假資訊的法規。

  然而,有人質疑就假新聞進行立法限制會侵犯言論、新聞自由和人權,擔心媒體和個人會被“以言入罪”。但是,言論和新聞自由的權利本來便不是沒有界限的,加上隨著近年香港本土恐怖主義的出現,特區政府必須也有責任就“假新聞法”進行立法以防止“虛假資訊、仇恨和謊言”的散播。

  平衡國家安全和自由權利

  香港基本法和其他現行的法律對人權、言論及新聞自由的保障已經有完善的保障,並且與國際標準銜接。特區政府在此基礎上進行立法時,在維護上述權利和自由,以及在保障公眾利益、公共安全間取得平衡,便可消除公眾疑慮。例如,在立法時,可以參考作為保障言論自由國際標準之一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約翰內斯堡原則》在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引用,已經成為民間及政府推動國家安全法的主要指導原則。根據該原則,公權力只須證明其限制表達自由的目的是(一)、以保護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為目的;(二)、並非單純為了讓政府免於尷尬或轉移對政府的批評,從而在國家安全和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

  在“修例風波”中可見,部分媒體失實的、虛假的消息及資料能夠輕易誤導,甚至煽動市民。香港絕不可以成為國家安全的缺口。在經歷一年多的社會動盪後,香港由亂轉治、由治及興,現在已經是最合適的時機就打擊假新聞進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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