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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論兩岸關係“主權重疊、治權分立”
——“憲法主權觀”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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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5-04-23 11:22:01


 
  馬英九在2013年的雙十國慶文告中,關於兩岸關係提出了關鍵的兩句話:一是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二是兩岸關係不是國際關係。時隔幾日,馬在會見即將參加第九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的台灣方面代表人士時,再次重申台灣與大陸的關係不可能是國際關係,而是一種特殊關係。同年10月16日,馬英九在接見參加第三屆台美日安全對話研討會與會貴賓時表示,過去五年兩岸關係達到60年來最穩定階段,主要是因為馬政府在維持台海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下,推動兩岸關係;馬總統並且強調另一個重要原則,就是“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識”。

  無可諱言,“九二共識”為兩岸之間的一個中國內涵爭議,提供了一個階段性的創造性模糊。如今兩岸關係逐漸從事物性和經濟性議題協商的淺水區走向政治性議題的深水區,“九二共識”的政治模糊藝術實已難因應當前和未來兩岸進行政治性協商勢必“圖窮匕現”的主權問題;而“一中各表”下之“兩岸互不否認治權,互不承認主權”只是將主權問題繼續鎖在“零和競賽”的死胡同裡,畢竟不是解困之道。

  兩岸關係“主權重疊、治權分立”

  就英國學派“憲法主權觀”來看,目前兩岸各自有代表其國際人格的憲法,均符合“憲法獨立”是國家主權之形式條件,而實質上兩岸亦同時各自在國際社會中行使其主權國家的權利與義務,亦符合英國學派之“國際社會中的主權概念”。再者,依據《蒙特維地亞公約》,國家的三個組成要素為領土、政府和人民。此公約獨特之處是它把領土當成是主權者,因為領土是擁有主權之政治實體最重要的一部分。而兩岸至今皆未變更其憲法對國家領土範圍的規定;顯然,兩岸在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具有重疊性。

  事實上自1949年以後,兩岸政府依據各自的憲法都宣稱對全體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從未放棄對台灣的國家主權,此岸也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地區,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60多年來,大陸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統治與管轄,而中華民國憲法、法律與統治權均無法適用到大陸地區,反之亦然。所以,基於憲法主權,兩岸在主權與領土上是重疊的,在治權上卻有各自的管轄範圍。儘管兩岸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互不隸屬,處於平等分治的地位。

  從前述憲法法理與歷史事實可見,兩岸應共同認知彼此“主權重疊”但“治權分立”的特殊現狀,並避免單獨將“中國”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而造成主權零和對抗。因此,必須有一個創新的上位概念--“全體中國”來涵蓋兩岸,在此一“全體中國”框架下,兩岸皆能合法地擁有“全體中國主權”。最重要的是,所謂的“全體中國主權”仍然維持單一、完整與不被分割。

  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安排:“全體中國、兩憲分治”

  各界皆認為,在謀劃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的安排方面,應該勇於打破既有思考方式,進行理論創新。是以,兩岸皆屬“全體中國”,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可視為所謂“全體中國”內部兩個政府之間的特殊關係。而現階段兩岸的政治定位應是:兩岸都是“全體中國”的一部分,雙方是各自擁有不同憲法秩序之平等、分治的兩個政府。這裡的“兩府”是立於“兩憲”之間彼此“主權重疊、治權分立”的邏輯延伸。正因為存在“兩憲”,才需要能充分體現不同憲法體制的治理組織,即“兩府”。質言之,“主權重疊、治權分立”是處理兩岸特殊現狀下之主權問題與政治定位的核心內涵,而現階段以“全體中國、兩套憲制、兩個政府”方式安排兩岸政治關係,在“全體中國”的框架之下,兩岸依照各自的憲法平等分治,是合乎當前兩岸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上述“全體中國、依憲分治”的兩岸政治關係模式有無演變為“兩個中國”的風險?筆者認為,在兩岸具有共識的“全體中國”概念框架下,以及兩岸的憲法皆未變更關於國家領土的規定,此提供並確保“全體中國”概念的法理依據。此外,自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代表全中國時,便決定了在國際社會上不可能出現“兩個中國”的安排。何況目前大陸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最大的貿易體,大陸軍力遙遙領先於台灣,國際社會絕大部分國家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全中國(而“中華民國”僅有22個正式邦交關係)。並且,兩岸不是國與國關係,而是所謂的“特殊關係”,是在“全體中國”主權與領土下的兩套憲法體制與兩個政府治權之間的互動關係。所以,“全體中國、依憲分治”模式,是既符合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現實,也並無演變為“兩個中國”的可能性。 

  總之,兩岸在“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時,需要正視政治現狀,以創新的思維,根據上述“全體中國、兩套憲制、兩個政府”之法理與事實分析,經由政治協商處理主權問題,達成“全體中國、依憲分治”的政治共識並簽訂兩岸和平協議,進而方能構建從“經濟統合”提升到“政治統合”的兩岸統合模式與路徑。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5年3月號,總第2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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