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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論:從巴基斯坦看民主的複雜性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24 00:25:26  


 
  在這個世界上,好的民主不容易,而淮橘成枳、徒有其名的壞民主卻隨處可見。在阿拉伯世界,一些國家(如埃及、約旦)早在殖民統治時期,就已程度不同地建立起現代民主制度(如議會、政黨等)。但由於阿拉伯世界社會發育不充分,使得二戰之前的政權(包括殖民政權和半殖民的封建政權)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精英和大眾之間的對立和隔膜。在這些國家當中,基本上都是國王和大商人、大地主等權貴階層獨享權力資源。如1950年法魯克王朝統治時期,埃及議會(即自由軍官組織發動政變前的最後一屆議會)319個席位中,大地主占115席。這些地主的財產都不少於100費丹(1費丹等於4200.833平方米)。其中4/5土地超過500費丹。這些權貴階層作為這種落後而不合理社會制度的利益既得者,自然要悉心維護現行統治的合法性。

  這樣,在西方發達國家中作為表達民意,保障個人權益實現的民主政治制度,一旦移植到許多第三世界國家,非但沒有成為實現有效統治的手段,反而借民主政治之名,行獨斷專行之實,為現存的不合理統治模式,披上了現代化的合法外衣。對此,埃及領導人納賽爾表述得再清楚不過了。他在1957年3月會見一位印度報紙記者時說:“我們在1923到1953年間已經有過一個民主體系。但是這種民主給人民帶來了什麼好處?地主和帕夏統治我們的人民,他們利用這種民主來更方便地服務於封建體系。你已經看到了,封建主把農民召集到一起,並驅趕他們去投票。農民們只是根據他們主人的指令進行投票。”

  實現真正的憲政民主,需要嚴格的限定性條件,如社會財富分配的相對公平,以及社會階層的偏平化(龐大的中產階級隊伍)等等。而上述第三世界國家當初在建國時,沒有進行廣泛的社會生產關係革命,實現勞動者占有生產資料的新型生產關係。這種帶有庇護—附庸(patron-client)色彩的生產關係,使得相對弱小的個人和普通民眾,為了生存不得不將自身安全和其他基本需求依附於更富有、更強大的保護人,與庇護者(國家、宗主、地主、部落首領等)的垂直聯繫,遠甚於相互間的橫向聯合。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他們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別人來代表他們。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並從上面賜給他們雨水和陽光。”如巴基斯坦的很多農民沒有土地,只能租種地主家的土地,結果使農民的人身也日益失去自由,不得不依附於地主。經濟不獨立,自然談不上政治上的獨立。

  從更寬意義看,沒有社會生產關係革命,到處都是私有財產,結果連國家發展大計深受掣肘,難以快速發展。如巴基斯坦國內自然礦產儲量非常豐富,但許多礦產位於私人土地之下,許多大地主以“私有財產神聖不能侵犯”為由,拒絕政府開采。巴基斯坦北部山區曾發現一個儲量和品位都極好的金礦,但擁有這座山產權的地主,拒不將其賣給巴基斯坦政府,反而將礦山賣給一家英國公司,並借此取得了英國國籍。

  因此,有人津津樂道的、從殖民者和平接手政權的低成本過渡,實則是個巨大的“豆腐渣工程”,其在後來的發展過程中,付出了難以估量的代價。印度裔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蒂亞.森(Amatya Sen)一針見血地指出了印度民主存在的問題:“印度低成本的政治革命和獨立之初不徹底的所有制改革,造成了印度後來不得不付出的幾乎是天價的國家發展。沒有生產關係革命的人民當家作主,只能是一種空話,只能淪為注定破產的民粹主義。”這一分析對巴基斯坦政治適用,對發展中國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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