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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兩高:依法懲處組織賣淫等犯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7-24 14:54:40


  中評社北京7月24日電/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7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6次會議、2017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66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等的修改,立足於司法工作實際,針對近年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犯罪案件中呈現出的新情況、新特點、新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司法機關依法懲治此類犯罪,維護良好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解釋》共十四條,分別對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入罪標準和“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傳播性病罪“明知”的認定以及對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來源:人民網—法制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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