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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部發文保障律師訴訟權利
http://www.CRNTT.com   2018-04-24 16:39:55


  中評社香港4月24日電/記者今天從司法部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訴訟權利和規範律師參與庭審活動的通知》,構建法官與律師之間彼此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的良性互動關係,並對庭審階段的律師權利保障和執業行為規範進行規定。

  據新華社報道,通知強調,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要尊重和保障律師訴訟權利,法官應當尊重律師,不得侮辱、嘲諷律師。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法定程序,平等對待訴訟各方,合理分配各方發問、質證、陳述和辯論、辯護的時間,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對於律師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正常發問、質證和發表的辯護代理意見,法官不隨意打斷或者制止。

  通知明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律師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違反法庭規則、法庭紀律的,應當依法給予警告、訓誡等,確有必要時可以休庭處置,原則上不採取責令律師退出法庭或者強行帶出法庭措施。

  通知規定,律師認為法官侵犯其訴訟權利的,應當在庭審結束後,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不得以維權為由干擾庭審的正常進行,不得通過網絡以自己名義或通過其他人、媒體發表聲明、公開信、敦促書等炒作案件。律師參加庭審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不得進行其他違反法庭規則和不服從法庭指令的行為。

  通知還規定,律師認為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相關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級人民法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及時將處理情況答覆律師本人,同時通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對社會高度關注的,應當公佈結果。人民法院認為律師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司法建議,並移交庭審錄音錄像、庭審記錄等相關證據材料。對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應配合、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有關調查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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