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長制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強化組織領導和統籌謀劃,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安排,狠抓責任落實,確保到2022年6月全面建立林長制。
(十二)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林長會議制度、信息公開制度、部門協作制度、工作督查制度,研究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定期通報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重點工作。
(十三)接受社會監督。建立林長制信息發布平台,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林長名單,在責任區域顯著位置設置林長公示牌。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推行林長制實施情況第三方評估。每年公布森林草原資源保護發展情況。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生態保護意識,自覺愛綠植綠護綠。
(十四)強化督導考核。林長制督導考核納入林業和草原綜合督查檢查考核範圍,縣級及以上林長負責組織對下一級林長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地方有關黨政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落實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森林草原資源嚴重破壞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在推行林長制過程中,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