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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監察法草案:用留置取代“兩規”
http://www.CRNTT.com   2017-11-15 12:12:41


  中評社北京11月15日電/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監察機關的職責權限和12項調查措施,用留置取代“兩規”,並對留置的使用條件、審批程序、使用期限、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等作了詳盡而嚴格的規定,充分體現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

  “兩規”是1994年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28條所規定的,對嚴肅查處腐敗分子、推動反腐敗鬥爭向縱深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將留置明確為監察機關調查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重要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並對留置的使用條件和審批程序等作出嚴格限制,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保障監察權的正確行使。

  一是使用條件更加嚴格。監察法實質是反腐敗國家立法,反腐敗所針對的職務犯罪也與普通刑事犯罪不同,必須充分考慮反腐敗、懲治職務犯罪的特殊性。這一點在留置的使用條件上得到了充分體現,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規定,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同時明確,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嚴格。紀檢監察機關一直以來對嚴格程序高度重視,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吸收了這一經驗,專設“監察程序”一章,明確“監察機關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並對監察機關履行職責各個環節作出了一系列程序性規定,尤其是對留置的審批程序規定極其嚴格: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備案。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

  三是使用期限更加嚴格。監察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採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也就是說,在特殊情況下留置時間最長也不得超過六個月,使用期限更加嚴格。草案第五十九條還規定,留置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解除的,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向監察機關申訴。申訴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查。這就意味著基礎工作不扎實,就不能採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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