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1日電/泰國政府憲報網站11日刊出全國維持和平秩序委員會有關讓民眾、政黨參與政治的主席令,表示為了即將舉行的大選,允許政黨進行集會、競選等活動。
新華社報道,主席令說,作為泰國憲法附屬法的《下議員選舉法》於11日起生效。《下議員選舉法》規定,該法生效後的90日內需制定王室諭令,正式宣佈將舉行大選。
據泰國《民意報》報道,泰國副總理威沙努11日在總理府對媒體說,雖然現在沒有舉行大選的諭令,但各政黨可以召開大會以及進行宣傳,無須再經全國維持和平秩序委員會批准,同時也可宣佈政黨的總理候選人。
威沙努之前曾表示,大選有望在2019年2月24日舉行。
泰國軍方2014年通過政變推翻原民選的為泰黨政府後,成立全國維持和平秩序委員會,禁止政黨活動。2017年4月,泰國實施第20部憲法。按照憲法,政府必須在《政黨法》《選舉委員會法》《上議員產生法》《下議員選舉法》等與選舉有關的四部憲法附屬法全部頒布實施後的150日內舉行大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