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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智庫評述:南海仲裁案改不了南海主權歸屬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5-11 16:41:34


  中評社北京5月11日電/由菲律賓單方提起,並受到某些不相幹的域外國家指使和導演,事關中國南海領海劃界和島礁領土主權爭議的所謂“南海國際仲裁案”,說白了就是一出披著法律外衣的政治鬧劇。這一受到各種域外勢力圖謀和指使的所謂貌似公正的“國際仲裁”從根本改變不了中國在南海的固有島礁和海洋領土主權的合法性,動搖不了中國維護南海固有領土主權的決心,只能使南海爭議的早日合情、合法、合理解決增添新的變數,不但使挑起事端的當事國得不到實際利益,反而給別有用心的域外國家企圖攪亂南海,破壞亞太地區的和平與穩定,達到其渾水摸魚、乘機謀利的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機。

  眾所周知,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開宗明義在序言中指出:“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with due regard for the sovereignty of all States)”建立國際海洋法律秩序。這裡的“妥為顧及”無論從公約文本規定的旨意,還是根據當代具有最高國際法效力的《聯合國憲章》所確立的“不得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領土完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第二條),都充分表達和體現了國際法對國家領土主權原則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護。

  為此,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6條還特別規定,導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強制程序只適用於第十五部分第三節限制下的有關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端,而不能適用於有關領土主權問題的國際爭端。而且中國作為締約國,在1996年正式批准加入該《公約》時就已經依據《公約》第298條規定提出了非常明確的符合《公約》的保留聲明,即對該條第一款所列舉的任何涉及領土主權、海洋劃界、軍事活動的爭端,不接受第十五部分第二節規定的任何國際司法或仲裁管轄,即該《公約》並不是解決領土主權問題的國際公約,不能作為對南海問題進行強制仲裁的國際法依據。中國的這種保留聲明也充分體現了作為負責任大國對國際法原則和《公約》的尊重。

  同時,根據《公約》各國有依法選擇解決爭議的權利。《公約》第二八O條規定:“用爭端各方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爭端,本公約的任何規定均不得損害任何締約國於任何時候協議用自行選擇的任何和平方法解決它們之間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的權利。”

  早在1955年菲律賓向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提交的領海範圍聲明、1961年公布的“領海基線法案”及其1968年修正案,並沒有包括現在的南海爭議地區,而且菲律賓政府在批准《公約》時也正式聲明《公約》不得適用於其領土聲索;2002年11月,中國與包括菲律賓在內的東盟各國外長共同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重申以《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等公認的國際法原則作為處理國家間關係的基本準則,並明確聲明“願通過各方同意的模式,就有關問題繼續磋商和對話”“各方承諾尊重本宣言的條款並採取與宣言一致的行動”,這些準確無誤的國際法規定和雙方達成的通過磋商對話解決領土和管轄權爭議的共同宣言,是代表著各自國家政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以政府信譽作背書的莊嚴承諾。

  菲律賓政府罔顧其政府對國際社會的公開聲明和承諾,背信棄義地擅自單方將與中國的南海劃界和島礁主權爭議提交國際仲裁法院,這種濫用《公約》強制爭端解決機制的行徑不僅會損害《公約》的完整性、權威性,也明顯違反國際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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