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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國歌法本地立法應不會設追溯期
http://www.CRNTT.com   2017-11-07 13:24:08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11月7日電(記者 張心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上午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表示,《國歌法》的目的是對於國家的標誌及象徵表示尊重,是對一些蓄意貶損國歌奏唱或故意侮辱國家象徵行為的規範,與創作自由或表達意見的自由沒有任何關係。她亦指出,《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應該不會設有追溯期。

  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上星期六的會議通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按著《基本法》第十八條列入附件三。林鄭月娥認為,這將是一條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性法律。但鑑於兩地法律不同的制度,以及有先例可援,即《國旗法》及《國徽法》的做法,所以,會以本地立法形式將《國歌法》適用於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已經展開有關本地立法的工作。

  “我當然希望立法工作能夠盡快完成,不過大家都知道,所有立法工作都需要經過立法會討論然後通過,在立法過程中,最重要的當然是我們能夠實施這條法律的目的及原意。”

  林鄭月娥說,這條法律的目的和原意就是國歌一如國旗、國徽,都是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是需要得到尊重的。侮辱國家象徵的行為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所以,要透過立法規範國歌的奏唱,以防止、避免任何蓄意、故意貶損國家及做出一些這類故意的行為。

  “在立法過程中,我們會考慮香港的憲制和法律制度,以及在法律制度下得到的保障。所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聯同律政司在草擬有關的本地法律時,會按著我剛才所說的實施法例目的和原則,以兼顧到香港的法律制度。我們希望能夠在本立法年度盡快把這個法案提交給立法會審議,在過程中會有社會討論及一定的諮詢,所以無需過分擔憂、焦慮在本地立《國歌法》會引致甚麼誤墮法網,我覺得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的顧慮。”

  林鄭月娥亦希望,立法會各位議員在未來都能履行其的憲制責任,充分討論由政府提交的議案,從而可以有效率地通過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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