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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向公民科教師授課 講述特首憲制地位
http://www.CRNTT.com   2021-11-26 00:33:50


林鄭月娥昨日在公民與社會發展科的教師培訓課程主講(圖片來自直播截圖)
  中評社香港11月26日電(記者 張心怡)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在公民與社會發展科的教師培訓課程主講,題目為“按《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憲制地位”。林鄭月娥表示,如何透過公眾教育、學校教育令廣大市民掌握《基本法》的精髓,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理解“一國”和“兩制”的關係,是需要共同承擔的責任。

  林鄭月娥說,如果中央要行使其全面管治權,則需要有一個著力點、一個把手,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找一個人負責令“一國兩制”不變樣,這個人便是行政長官。因此,行政長官有別於所有其他香港特區的官員,是屬於雙負責的制度,也是雙首長的制度。

  “行政長官這麼重要的位置,誰人可以擔任?”林鄭月娥稱,當然是有規有矩,《基本法》第四十四條有年紀、居港年期、國籍、居留權的規定。最重要是第四十五條,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她提到,近年很多追求所謂民主的人士也指行政長官並非由一人一票選出是“中央欠了我們”、要求“還我們行政長官選舉”,這個概念也是錯的。九七年之前的首長是誰?是由英國政府派來的總督。有否選舉?有否咨詢?事實上,這種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的制度並非新創。中央希望最大程度保留香港市民熟悉的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中英聯合聲明》簽訂甚至《基本法》頒布的時候,香港的制度就是一個以總督為核心的行政主導,直至最後一位總督,香港的立法局主席是港督、香港立法局財務委員會主席是布政司,這就是行政主導,可以容許議員作出制約或提出質詢,但最終主導立法局相關工作的仍是行政機關。《基本法》其實是繼續沿用這種制度,一種以一個位置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
 
  林鄭月娥指出,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非常具前瞻性,持有非常開放的立場,列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最終”是可以演繹的,何時為之“最終”當然要視乎實際情況,中央很有誠意在香港推動民主發展,否則不用在20多年間先後嘗試三次,希望可以讓更多民主成分注入行政長官選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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