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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處置“佔中” 需要除惡務本 懲治犯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9-30 12:38:39


  中評社香港9月30日電/為了接下在政府總部草坪上的罷課人氣,“佔中”的組織者突然改變主意,比原來計劃提前了三天“佔中”。在他們的鼓動下,罷課的學生和原來計劃“佔中”的學生就會形成合流。照他們的如意算盤,到星期一,香港中環到金鐘之間的交通就會癱瘓,這樣三條海底隧道中,至少有一條紅磡海底隧道就會癱瘓,在國慶節前的兩個工作日,香港的政治中心和金融中心也就會癱瘓,“一國兩制”和香港的繁榮穩定就會受到威脅。這樣就會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形成相當的威脅、構成巨大的壓力,他們以為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無理訴求就會成功。

  大公網刊載文章指出,這是白日做夢。他們的手段是非法的,他們的目的也是非法的,他們行為的後果也具有社會危害性。在法治社會,只有手段和目的都是合法的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才能成功。手段和目的都是非法的,手段或目的其中一種是非法的,具有社會危害性,都不可能成功。有人認為,集會遊行是香港基本法賦予的人權,不發生非法的問題。這個看法是錯誤的。在任何社會,任何權利的行使都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為了保護國家安全,為了保護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衛生,為了保護他人權利,限制是允許的,也是必要的。

  根據《公安條例》的規定,有關的遊行集會,事先要取得警務處長的不反對通知書。沒有得到警務處長的不反對通知書,就是非法的。對“佔中”的主持人或組織者而言,他們的行為不但觸犯了《公安條例》的規定,而且觸犯了《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以及普通法上的教唆罪。對違法犯罪行為,警方如果不採取執法行動,警方本身就是失職的。為了維持香港社會的治安,警方採取執法行動,不但合法,也完全合理。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29日發表聲明認為,警方使用催淚瓦斯,是使用了過分的武力。筆者認為,並不過分。由於現場要驅散的人數眾多,警力不足,用兩個警察抬走1名抗議者的做法行不通了,用水炮驅散也可能不切實際了,在催淚瓦斯之外似乎也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了,這就是合理的選擇。指責警方採用過分武力,十分偏頗。

  現場所見,抗議者也做好了充分的準備,有充足的防禦性用具和器材,眼罩、防毒面罩、毛巾、雨傘、清潔劑等器具,有無限量供應,任人拿取,顯然事先知道了警方驅散措施。至於飲料、食物,更是不計其數。雖然提前“佔中”了,但“兵馬未動,糧草先行”的安排,有條不紊,背後的金主,好像財雄勢大,有與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大幹一場的準備。

  在警方採取驅散行動之前,行政長官及其有關的高官召開了記者招待會,說明了“佔中”的非法性和脅迫性,說明了警方採取行動的必要性,雖然沒有事先說明警方將採取行動的具體時間,但也給抗議者們離場充分的時間。

  從現場所見,大多數抗議者都是二十歲左右的年輕人,香港回歸時,他們才不過三、四歲,有些人可能在香港回歸後才出生,他們為何對香港基本法缺乏信仰、對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缺乏認識,只得探究。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內容不太多,但他們的大部分人似乎並沒有認真閱讀,他們只聽香港反動媒體的鼓搗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把普選的“三道閘”給關了,其餘的一概不知。他們也不知道公民黨的大狀當年組織了“45條關注組”,但並沒有了解香港基本法第45條的內容,也沒有對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與基本法的有關內容。其實,兩者是基本一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可以從基本法的條文得到解讀的,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也具有正當性。要求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就是間接要求撤銷香港基本法,顯然是愚昧的。讀書人不讀書,卻聽佞人們造謠蠱惑,這實在是香港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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