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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敏康答中評:特首指定法官無礙司法獨立
http://www.CRNTT.com   2020-06-23 00:10:57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湘潭大學法學教授顧敏康。(中評社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6月23日電(記者 沈而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摘要日前公布。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湘潭大學法學教授顧敏康對中評社指出,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將使審理變得更加專業和嚴謹,並不是干預司法,也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

  根據《草案》,特首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顧敏康認為,這顯示了具有香港特色的行政主導體制,特首從上述法官名單中選取一些更加熟悉國安法,或是更加專業和資深的法官來處理相關案件,最終審理則仍然交由法院安排,被選擇法官的獨立審理權限也不受影響。

  “我覺得這是非常合理的,並沒有影響到司法獨立。”顧敏康說,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有清楚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因此,若香港的法院仍然保持機構獨立、權力獨立、預算獨立和審理獨立,“特首指定法官”就不會在實質上影響司法獨立。

  顧敏康進一步解釋道,基本法中早有類似條文,例如第四十八條第六項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香港也早有類似案例,例如香港有專門法庭,包括死因裁判法庭、土地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等。這些事務都有專業的、指定的法官來處理。顧敏康表示,某些人聲稱特首指定法官是干預司法,這是在誤導民眾。

  《草案》將“兼顧兩地差異”列為工作原則之一,顧敏康表示,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條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直接公布實施,一種是本地立法。從過往情況來看,大多數是本地立法,讓香港社會自行消化。現在則是由人大常委會專門為香港制定了一部獨特、且適合香港情況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直接列入《附件三》在港實施,相信起草人非常熟悉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傳統,也考慮到了香港的實際情況,他們能夠兼顧兩地差異,盡量讓“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執行得更加便利。

  與“澳門國安法”相比,“港版國安法”增加了駐港國安公署,以及由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顧敏康指出,這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真正含義,在維護國家安全應體現“一國”,那麼中央理所當然擁有話語權,設立駐港機構來進行分析和指導,提供意見、情報共享,這無可指摘。他續指,與澳門相比,香港的國安本地立法遲遲未成,加之香港的國安問題每況愈下,因此國家設立駐港機構、派遣國安顧問都是為了助力香港盡快恢復秩序。另外,港澳的形勢都在變化,也不能排除日後向澳門指派國安顧問的選項。

  “總體來說,我認為《草案》既考慮到了建構‘一國兩制’,又維護了國家安全,還尊重了香港的高度自治,也很符合香港的法律環境和文化傳統。”顧敏康總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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