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30日電/據新華社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別:專業界 300人
第三界別: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別: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別: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 300人
選舉委員會委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