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30日電/據新華社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備案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一、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組成如下: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40人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30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20人
上述選舉委員會即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
二、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0名、不多於2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且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2名、不多於4名。任何合資格選民均可被提名為候選人。每名選舉委員會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於應選議員名額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選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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