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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選舉舞弊最高囚七年
http://www.CRNTT.com   2019-10-24 14:15:48


(來源:大公報)
  中評社香港10月24日電/據大公報報道:香港暴徒早前在網上提出種種破壞公平選舉的行為,如暴力恐嚇參選人、助選義工及其支持者等。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上述的行為已違反《選舉條例》,最高刑罰可監禁。

  “守護香港大聯盟”召集人黃英豪表示,在法律上,若任何人試圖影響或阻礙市民行使公民投票權,即已觸犯法律,最高可囚七年。過去幾月來,區議員辦事處遭暴徒毀壞的情況令人觸目驚心,呼籲政府採取緊急措施,保障參選人、義工、團隊以及想出來投票的市民的人身安全,同時使選舉得以在公平、公正及公道的情況下進行。

  網教收長者身份證阻投票

  “關注組”副召集人、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有市民公開於網上教唆他人阻止家中長者投票,甚至有人提出將家人身份證收起,他提醒上述的行為已違反選舉法例。他又指,現行法例已有明文規管,防止選舉舞弊等情況出現。他指出,根據《選舉條例》第8條:“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候選人或準候選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第14條(1)e:“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則屬於舞弊行為”。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傅健慈補充說,恐嚇威脅商店的行為除了涉嫌違反《選舉條例》,也可能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刑事恐嚇罪,“任何人如威脅另一人損害對方的名譽或財產,或進行非法行為促使他人受到威脅,導致該人士作出他在法律上非必要的行為,或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即屬違法,若循簡易程序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若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則可被判監五年”。

  (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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