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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 張曉明講話
http://www.CRNTT.com   2015-09-14 16:33:12


 
  正確認識和實施基本法,還要求我們勇於澄清一些錯誤或模糊的觀點。借此機會,我想談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問題。

  什麼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關於這一問題的意見分歧由來已久,至今仍是眾說不一,講行政主導者有之,講立法主導者有之,講三權分立者有之,講行政、立法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者有之。眾所周知,政治體制是指政權的組織形式與活動原則,核心是權力配置關係。判斷一個國家或地區實行什麼樣的政治體制,應當也只能是以其憲制性法律的規定及其實際運作情況作依據。英國在1688年光榮革命後已明確是實行議會至上的政治體制,美國在憲法起草時已經顯示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而言,基本法起草時經過激烈爭論,最後形成了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的現行規定,涵蓋6節62個條文。負責這一章內容具體起草工作的原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制專題小組召集人肖蔚雲教授每每講到這段過程,都感慨系之,感嘆這部分來之不易。這是起草委員會集中內地委員和香港委員的集體智慧,按照“一國兩制”方針,針對香港的實際情況,專門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量身定做”的。它既沒有照搬內地的政治體制,也沒有照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政治體制,是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香港版”政治體制。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對此,鄧小平先生在1987年4月16日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講得非常清楚。他說:“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我們一定要切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可見,不搞“三權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有關規定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這裡要破除的另一個誤區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分別設立,相互間存在制約關係,就是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如果這樣理解的話,世界上不實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的國家和地區就很罕見了。

  那麼,基本法最終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一種什麼樣的政治體制呢? 2007年6月6日吳邦國委員長在紀念香港基本法實施十周年座談會上曾經對此作過精辟的論述。他強調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在這一以行政為主導的政治體制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長官在特別行政區政權機構的設置和運作中處於主導地位,……這套政治體制既保留了香港原有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也適應了香港回歸祖國後的現實需要,是實現‘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政權組織形式。”我認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可以考慮作以下完整的表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行政與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這一表述也可以簡明扼要地概括為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有些人以基本法中根本找不到“行政主導”這四個字為由而否定這一政治體制的特點,這個論證是不可靠的。正如美國憲法沒有寫明“司法獨立”,不等於美國就沒有司法獨立。對此,肖蔚雲教授曾專門著文作過分析,指出香港基本法關於政治體制的規定貫穿了以行政為主導的原則,還專門列舉了香港基本法中20多處體現行政主導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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