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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不容“港獨”進入政治體制
http://www.CRNTT.com   2016-11-14 09:39:50


  中評社香港11月14日電/新華電視昨日播出行政長官梁振英專訪,對於人大釋法,梁振英強調,作為特區首長有責任根據基本法第48條執行基本法。他再次強調,堅決反對任何分離國家的主張及行動,也絕不允許“港獨”勢力進入政治體制;而“港獨”分子就算在民間,政府也必須按照法律處置。
 
  大公網報道,作為特區和特區政府的“雙首長”,行政長官成為香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梁振英表示,作為特區首長有責任根據基本法第48條執行基本法,並會與特區政府全面切實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雖然“港獨”和其他分裂國家的主張是極少數人的主張,但是絕對不能姑息,包括在學校裡面也不能討論或者發表“港獨”言論。
 
  高度自治非完全自治
 
  梁振英表明,基本法賦予香港的是高度自治,並不是完全自治。“我們高度自治並不是一般概念上模糊的、含糊的高度自治,而是要按照基本法一章一節一款的高度自治。”他強調,堅決反對任何分離國家的主張及行動,也絕不允許“港獨”勢力進入政治體制:“‘港獨’分子都不能出現在整個政治體制裡面,公務員在一些政治問題上的表態,我是非常關注的。因為公務員在政治上應該中立的,尤其是某些部門的公務人員,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毫不含糊。‘港獨’分子就是在民間,我們也必須按照法律處置好。”
 
  曾任基本法咨詢委員會秘書長的梁振英在談及“一國兩制”時亦指出,自從基本法在1990年頒布之後,“一國兩制”已不僅是一個概念,而是形成法律。他說,1985年至1990年起草基本法過程中包含兩個核心考慮,一個是要體現“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另一個則是保留香港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導。“‘一國兩制’是史無前例的,是世界上除了澳門之外獨有的,所以我們不能把外面的政治體制,隨便套用在香港。香港有自己的政治體制設計。”
 
  重視行政立法關係
 
  梁振英談到,在基本法確立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下,行政長官當選人通過本地選民選舉產生,並由中央人民政府進行任命,授予香港高度自治的權力。行政長官既向香港社會負責,也向中央負責,行政長官獲委任後提名的主要官員,也由中央進行任命。“但是立法會議員在滿足基本法要求下通過選舉產生,不必中央任命。此外,根據基本法,法例都是由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提出的,立法會的議員本身沒有提出這個的權力,除非有關的法律是與社會政策或者不牽涉財政的,這也體現了行政與立法不同的權力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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