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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臨武城管家屬:被告是城管制度犧牲品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15 16:51:45


  中評社香港5月15日電/15日,備受關注的湖南“臨武瓜農事件”二審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做什麼都好,千萬不要做城管,這是一個充滿危險、遭人痛恨和最容易出事的職業。”“我想不通,為什麼會被判為故意傷害罪,(廖衛昌)他們對他造成的都是擦傷、挫傷,不是致命傷。如果褪去城管和商販的外衣,就是一起普通事故,(瓜農鄧正加)他本來就有病,對他的傷害並不是致命的,最多就判2-3年,就是因為城管名聲不好,才會判這麼重的刑期。他們是城管制度的犧牲品。”這是被告人廖衛昌的家屬在接受文匯網記者電話採訪時說的話。 

  被告人廖衛昌家屬還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滿,會繼續上訴,“雖然這條路很難走,但還是要繼續上訴。” 

  另據瞭解,獲悉宣判結果後,鄧正加妻子黃細細也表示,“還要上告,判得太輕了”,“他們打死了我們的人,要讓他們得到應有的懲罰。” 

  終審判決 維持原判 

  2013年7月17日,臨武縣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當地瓜農鄧正加夫婦發生爭執,衝突中鄧正加倒地死亡。事發後,涉事城管局工作人員廖衛昌等6人被刑拘,城管局局長胡郴、黨組副書記鄒紅衛被免職。 

  2013年12月27日,永興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廖衛昌、袁城、駱威平、夏際玉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個月。四被告人不服,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4年4月23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當日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2014年5月15日,二審公開宣判在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判決結果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量刑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判決認為,經查,廖衛昌等四人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其主觀上應該認識到其行為會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客觀上對被害人實施毆打的行為會誘發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故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對於被告人袁城提出“被害人被打倒在地時,不在現場”,“袁城是被動防衛,不構成共同犯罪”等上訴理由,法院認為,廖衛昌等四被告人共同對鄧正加實施了毆打,在毆打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聯絡,且袁城亦在現場對被害人的頭部及身體進行了擊打。 

  上訴人提出,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廖衛昌等被告人的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郴州中院表示,經查,廖衛昌等四被告人的毆打行為是故意傷害行為,其必然結果是對鄧正加造成一定傷害,由於廖衛昌等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與其他因素疊加,誘發被害人猝死,所以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上訴理由中還提出“被害人有重大過錯”。法院認為,證人證言及視頻資料證明,廖衛昌等被告人在行政執法時,鄧正加的妻子黃細細對廖衛昌等被告人進行了辱罵。 

  被告人廖衛昌在這種情況下,持手機對黃細細的行為進行拍攝,黃細細隨即拿西瓜欲砸被告人廖衛昌,從而引發雙方語言衝突。但在此過程中,被害人鄧正加首先用秤桿戳被告人廖衛昌,致糾紛進一步矛盾激化,故被害人在案發的起因上具有明顯的過錯,法院予以認定。 

  上訴人均認為一審量刑過重,郴州中院經查認為,原審法院鑒於被害人鄧正加直接死亡的原因是畸形血管破裂,而被告人廖衛昌等人的行為是導致這一結果的誘因,一審法院已對上訴人作出從輕處罰的判決,量刑也在法定範圍內,符合法律規定。 

  辯護人:維持原判太意外 

  據報道,被告人廖衛昌的辯護人毛立新表示,“裁定維持原判,太意外了。”“二審判決書在認定被害人鄧正加的直接死因是‘腦部畸形血管破裂致蛛網膜下腔廣泛出血’,四名上訴人的行為僅僅是‘導致畸形腦血管破裂的誘因’,而且認定‘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和‘上訴人均有自首情節’的前提下,仍然裁定維持原判,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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