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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討薪致死農婦家屬提交控告書 起訴32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1-08 09:38:37


 
  法律依據

  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故意傷害罪刑事責任;情節惡劣,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控告書中稱,民工討要工資,警察在明知他們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王文軍、郭鐵偉、所長張某(負有領導責任),以及龍城派

  出所的其他多名警察,仍然對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達11小時,並有背銬、毆打等情節。

  法律依據

  都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非法拘禁罪。以上人員均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刑事控告書3方面訴求

  2

  要求依法追究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太原市小店區檢察院檢察長玩忽職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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