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延伸
新石器石斧100元
是獎勵還是諷刺?
近年來,我國普通公民撿到“寶物”的事時有發生,然而獎勵行為不規範,獎勵金額偏低的現象時有發生,極大地影響了公民上繳的積極性。
2014年,家住陝西省丹鳳縣的李某發現一把古劍,隨後將其交給文物部門。經鑒定,這把青銅劍距今約有3000年,然而最終除榮譽證書外,李某僅獲得了500元獎勵。
另據報道,在2011年,陝西省洛南縣一農民挖地時撿到一把新石器時代的石斧,將其交給當地博物館,得到的獎勵僅是100元。對此網友“紫薇郎”表示:“給區區100元錢,這不是鼓勵大家把文物賣給文物販子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明確規定,“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繳,使文物得到保護的”,應當“由國家給予適當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但並未明確規定標準。
記者隨後查閱了多個省市的相關規定,發現其中也大多沒有關於獎勵標準的具體規定。例如,青海省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中,只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獎勵標準只字未提。
程建偉告訴記者,相對於文物,目前我國關於主動上交礦藏、埋藏物等,更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導致所謂“獎勵”或“補償”往往流於形式。例如在2014年,四川敘永縣村民在釣魚時發現價值不菲的千年烏木,在大型機械的幫助下,耗費5天終將其打撈上岸,然而政府給村民的補貼只有6000元,遠不夠打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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