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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見義勇為受傷,但關愛機制要跟進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14 15:00:41


  中評社北京8月14日電/又一個見義要不要勇為的糾結,擺在了人們面前。這一次,不是在馬路上,而是在海上。

  今年4月15日,江蘇鹽城市射陽海域突發惡劣天氣,數艘浙籍漁船遭遇擱淺。接到浙籍漁船求救電話後,陳學虎立即駕駛自己的蘇射漁01519號,先於當地的漁政船趕到現場,經與漁政船共同努力,擱淺遇險的浙寧漁33092號漁船成功脫險。不料施救時由於拖拽浙船的鋼纜斷裂,導致陳學虎船上一名船員遭受重傷。救援船員的醫藥救治等花了10多萬元,而浙籍船主當時付出1.8萬元就失聯了。陳學虎至今覺得心裡委屈,“過不了這個坎”。

  浙籍漁船當然不厚道,喊救命的時候巴不得成為世界的中心位置,脫險之後別人的命差點不保了,自己卻為了幾個錢玩失聯,這種“玩品”令人唾棄。但是被救漁船的“失聯”,不應該成為蘇籍漁船見義勇為受傷者流血流淚又賠錢的主導因素。然而按照江蘇省規定的海上搜救原則,如果救出一條人命,獎勵上限5000元。所以連雲港海事局認為這次搶救的是財產,不在獎勵範圍。而射陽海洋漁業局副局長則表示“愛莫能助”,因為按照海上救助原則,誰受益誰負責,所以應該由對方漁船來賠償。

  照這個制度設計,見義勇為受傷者,應該走法律程序。但諷刺的是,即便走法律程序,蘇籍漁船也是輸多贏少。《海商法》對於海洋施救的原則是“無效果,不報酬”。這一點,蘇籍漁船“運氣”好,“碰巧”起效了。如果兩船並且兩船上的人命也一並嗚乎了,也只有自認義務的份兒。

  並且,根據旁觀律師的表述,這個官司要打贏,關鍵要看施救的行為是否符合操作規範,看纜繩斷裂的過錯方是誰。也就是說,如果法庭認為救援的漁船纜繩斷裂、人員受傷,是因為“操作”不符合規範;如果船員在救援中的受傷,是因為自己的專業技能不夠、沒有遵守基本的安全操作規程所導致,那麼,法庭上兩手空空回來,也是十之八九的事情。

  面對蘇籍漁船的遭遇,船主陳學虎過不了這個坎,今天旁觀這起遭遇的人們心裡,也有一道過不了的坎。

  當別人的生命財產遇到危險的時候,不論是身處陸地,還是海洋,見義勇為是每個人的天職與血性,轉身走人是必須被押到道德的砧板上的,甚至有可能被拉到法庭審判席,但再遇到“蘇射漁01519”這樣的坎又怎麼辦?

  作為《海商法》如此規定,自有它的道理,法律是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而非一兩個人或一兩件具體事例的。即使要修改,也要通過法律途徑。世上總有特殊的事,不能把責怪的板子全都打到法律身上,救助的途徑除了法律更應有社會關愛,而目前中國缺乏的就是這種社會關愛機制。在法律的陽光無法普照的地方,社會關愛的陽光可以跟進,讓陳學虎這樣救人為樂卻遭受損失的人,度過心頭的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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