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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最高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不能僅憑借條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01 11:16:01


(来源:网络)
  中評社北京3月1日電/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並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一些社會公眾對如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存在不同認識,請介紹第二十四條起草的情況。

  答: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是嚴格限定在現行法律規定範圍內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的解釋,沒有超越現行法律規定。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釋的工作原則。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家庭財產模式也隨之發生深刻變化。現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改的。該法第四章“離婚”中第四十一條就離婚後的債務償還問題專門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較大變化,最為明顯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的規定。

  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司法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情況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借以逃避債務。考慮到立法的變化以及婚姻法規定,結合當時的經濟社會生活和司法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覆衡量和價值判斷後,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在邏輯性、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確定了第二十四條的表述。隨後的實踐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出台後,“假離婚、真逃債”,破壞交易安全的社會現象受到遏制,市場秩序得到有效保護。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般家庭擁有的財產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許多家庭的財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既然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那麼根據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原則,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自是應有之義。因此,對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所負債務,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與婚姻法相關規定精神是一致的。

  問:最高人民法院為什麼要出台“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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