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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3百萬買婚房 卻買到命案的凶宅
http://www.CRNTT.com   2017-11-17 17:24:48


 
  王先生感到很氣憤,他說,如果是老人在房子里過世自己還能接受,畢竟價格這麼優惠,“可是發生過命案,實在太凶了,我怎麼來做婚房?”

  他認為,中介故意隱瞞凶宅,希望能解除合同,也獲得業主的同意。“業主同意和我簽解除合同書,並退我定金。”但沒想到中介卻不同意,“每天不斷打電話催繳剩餘的9萬元中介費,補齊定金,還說要追究我違約責任。”

  中介:簽合同前明確告知是凶宅

  中介謝小姐對此表示,王先生在簽訂三方合約前,她已明確告知對方這是凶宅,出過命案。“他是想撿漏才買這間凶宅,而且協議里寫著他已知道房子的相關情況。”謝小姐說,王先生之所以出爾反爾是因為自己資金出現問題,才找這樣的借口。

  謝小姐表示,業主確實不再追究王先生的違約責任,但作為中介,既然已經簽訂了三方合約,中介費是必須要繳納的。她表示,目前公司的法務部也會繼續跟進處理。

  律師說法

  對此,廣東潤科律師事務所陳曼興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規定,中介公司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購房人如實報告。中介公司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從公序良俗的角度看,發生過命案的“凶宅”對於一般民眾的生活有較大影響,屬於中介公司應向購房人披露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

  從本案來看,一方面,購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已知該房屋價格明顯低於同小區的其他房屋,且房屋“死過人”,並在合同備注一項,由中介公司注明“買方已經知悉房子的真實情況”,買家應當負有審慎注意的責任。另一方面,僅由中介公司注明“買方已經知悉房子的真實情況”,並不能當然證明中介公司已向買房披露該房屋發生過命案的信息。

  在無其他證據證明中介公司已完全履行告知義務的情況下,雖買賣雙方最終一致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但中介公司為該房屋買賣提供了中介服務,且購房人對於買賣無法最終促成負有一定責任,購房人應當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務費。

  議論:大多數人忌諱買“凶宅”

  如果買房時出現便宜的“凶宅”,你會考慮嗎?咩事隨機採訪多位街坊,絕大部分人都堅決表示不買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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