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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做一半沒找到腫瘤 醫院賠4.3萬
http://www.CRNTT.com   2018-04-25 10:28:23


 
  昨日,院方表示,患者盆腔內的包塊(腫瘤)確實存在。這次手術是通過窺鏡進行,在腹部打了五個小孔,不需要切開腹部。因患者子宮從外面看到有凸起,電刀切開一小切口看切面上是否有腫瘤。盆腔內鏡下探查後,發現該腫瘤並非來自卵巢,而是來自於子宮。排除了此前考慮的卵巢“畸胎瘤”。醫院對患者施行的手術叫“腹腔鏡下探查術”,而不是腫瘤切除術。這個手術具有檢查和治療(切除)的雙重功能。對謝女士施行的手術,無論從手術指征,還是手術方式上,都符合醫療原則。

  院方承認,術前可做相關檢查,如CT或核磁共振,再行腹腔鏡探查,但考慮到即使做了相關檢查,仍需行腹腔鏡探查,為避免造成患者過度檢查,故術前未做上述檢查。子宮腫瘤通常為良性,轉為惡性腫瘤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這個腫瘤既可以切除,也可以保守治療。在手術過程中反覆詢問病人家屬要不要切除子宮,是保證家屬的知情權。

  院方表示,B超作為一種檢查手段,其得出的結果並不一定完全真實,因此需要做進一步檢查,這就是腹腔鏡探查術。B超檢查報告上的“畸胎瘤待排”,表明需要做進一步排查,以便確定腫瘤來源和性質。因此,並不存在誤診一說。無論是手術本身還是醫調委的認定,此次是一個醫療糾紛而不是醫療事故。

  定性

  醫調委四名專家獨立合議:

  診療行為存在不足,病歷書寫不規範

  據宜賓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解決雙方糾紛,明確過錯責任,宜賓醫調委組織了影像學等四個方面的四名專家(均為主任醫師、教授)進行了認真審查合議。專家組與醫院和患方均不見面,也不聽雙方陳述,只審查病歷資料,完全獨立合議,不受任何一方干涉和影響。

  “專家對整個病歷資料進行了全面審查,看到了醫院在診療行為中存在一些不足。最後得出的意見認為,醫院病歷書寫不規範,違背了衛生部病歷書寫的要求。專家對醫院的過錯責任一票否決,由醫院承擔(此糾紛)全部責任。”在調解中,宜賓市醫調委負責人當場向醫患雙方宣布責任,醫患雙方均表示認可。

  徐良表示,宜賓三醫院領導層對此醫患糾紛暴露出的病歷書寫不規範等問題很重視,啟動了針對醫護人員及科室的糾查程序,相關責任人員將受到醫院內部處理。同時,院方也積極、真誠地與患方溝通解釋,醫院負責人還親自向患方家屬道歉。

  “在認可宜賓醫調委作出的醫院承擔全部責任的前提條件下,我們嚴格按照現行的賠償標準,核算了賠償患方的損失。”徐良說,為了安撫患方並表示醫院誠意,在某些賠償項目上甚至超出了國家規定的標準。“比如精神損害賠償,通常要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時,才會有此一項。但我們為患方考慮了1000元精神撫慰金。”

  記者在宜賓市醫調委醫療糾紛人民解調記錄上看到,院方提出的賠償清單包括:住院14天加出院休息一周計誤工費,21天每天按150元計算共315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按14天,每天100元計算共1400元;住院夥食費每天按20元計算共280元,交通費按實際情況在一定範圍內考慮;患方入院時繳納的3182.50全部退還,醫療費由院方全部承擔;再給予1000元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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