釀成巨額損失,五人獲刑
之後,王某等人串供,商定由王某一人承擔罪責,還將相關往來銀行賬戶注銷。
經鑒定,煉汞作坊產生的廢水、含汞廢渣為明確的污染來源,作坊內10厘米以上土壤為危險廢物,作坊下游200米附近水塘和部分水田汞濃度超標,附近水溝下游350米範圍的水體、底泥、土壤受到影響,共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30.4萬元。
2016年6月至8月,王某等人陸續歸案。
法院認為,鄭某、王某、李某、石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建廠煉汞,排放、傾倒生產廢水、含汞廢渣等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致使公私財產損失200多萬元,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
吳某明知鄭某等人無經營許可證,仍然向其提供危險廢物(含汞催化劑),嚴重污染環境,應當以污染環境罪共犯論處。
鄭某、王某、李某違反國家毒害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煉汞廠停工後未將生產設施內遺留的汞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妥善處置,致其流入社會,造成167名學生汞中毒,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
2018年4月8日,湖南省湘西中級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石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萬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50萬元;同時各被告人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花垣縣政府各項損失2222922元。
(來源:看法新聞) |